今年以来,我听到不少人有这样的感慨:一定要好好珍惜现有工作,因为找工作真的很不容易。但是,正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有时即使我们自己再珍惜再努力,如果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好,我们可能还是会被用人单位给“优化”掉,不得不面对重新找工作的问题。而在找到新工作之前,我们要经历或长或短的“空档期”,这对于有一定储蓄且生活支出不大的人来说可能问题不大,但对于经济上并不宽裕且上有老下有小的人来说无疑会压力山大。因此,如果自己感觉短期内无法找到新工作,我们不妨先申领失业保险金,这样多多少少可以缓解下经济压力。那么,关于失业保险金,您了解多少呢?如果您还不怎么了解,那么请随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即所谓“五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在我们失业的情况下给我们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那么,是不是只要我们买了失业保险,就一定可以享受失业金呢?当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全国各地制定的条例又对失业金申领作了详细规定,具体操作上可能会略有不同,但大体上一致,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悖。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此外,《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主体作了要求,即:必须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才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找不到工作的人都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比如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是不能办理失业登记的,当然也就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接下来,我们了解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可见,我们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是与我们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长短挂钩的,但是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需要注意的是,每次领取完失业保险金后,我们的缴费时间是重新计算的,要扣除之前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
最后,我们来了解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见,全国各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并不相同。就广东省而言,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