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塑料加工厂,不办理营业执照就生产或者经营产品违反了我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相关部门会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经营者进行教育、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有关法律文件明显规定,不办理营业执照,加工销售滴灌带、主管带,微喷带等并且还消售高压PE颗料。明目张胆,大门畅开,机声降隆,进入车间可闻到一股味臭气,颗粒本身含有危害健康的成份,手续不齐全,加上环保措施跟不上,车间西墙堆放固体费物,严重污染空气,实属典型散乱污小作坊,有关职能部门为什么不尽职尽责不进行关闭查处呢?望当地有关部门现场落实并公布于众处理结果,本网对此事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