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清华大学一男生中午载食堂吃饭,自己背的包不小心碰到了一位学姐的臀部,在该学姐的质问下,男生道歉的同时也在尽力为自己解释,但该女姐仍然不依不饶,随即打电话给保安来解决。本来这件事到这儿双方就等保安通过监控来调查真相就好了。哪知,该学姐在调查结果未出来之前私自将该男生的个人信息发送到互联网上,并声称要该男生在她的朋友圈社会性死亡。最后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了是该男生背的包不小心碰到了,而不是该男生有任何的猥亵行为,最后该男生得到的也只是别人替为转达的“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在此次事件中,我们很明显的可以看到这位学姐在调查结果还没出来前就将该学弟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上这已经可以算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了,而且就事后该学姐的处理方法,如若该男生想起诉该学姐也是可以的。
虽然调查结果显示了男孩是无辜的,但是如今的网络信息传播速度之快。如果调查时间周期再长一点,面对已经初露峥嵘的网络暴力,我们不知道会对该男生产生多大的影响,而且该学姐声称要该男生社死,说明她是了解这个词能够带来的后果,在结果未出来之前就随意给人定罪,是谁给她的权力?
不得不说,有些人现在都还没认识到网络暴力的力量,我认为把它比作“杀人不见血”也不为过吧,光是一些言语就能使一个人万劫不复。现在也看到有些人已经将该学姐的姓名发布了出来,这也是违法且不正确的,虽然对于这类事件大家比较气愤,但最终的解决方式还是要靠当事人双方才能决定的,把该学姐的信息发布出来,那我们岂不是也成为了下一个“学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