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不从事侦监工作的人认为我们的工作很简单,够条件就批捕,不够条件就不批捕,在我从事这项工作以前也是这种观念。实际上,我们下什么样的决定,要收很多因素制约。实践当中有以下几种令我们纠结的情况,建议作如下处理:
一、当侦查机关同案提捕人数较多,而证据又有所欠缺时,建议分档处理。同案犯较多的,一般能够区分主从犯,即便主从无法区分,个人所起作用大小还是有差异的。在证据不是特别完美或者案件性质不是特别恶劣的,我建议不要全部批捕,原因一是风险太大,二是应当对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的嫌疑人有所宽宥。但是应当掌握好尺寸,划档有个标准,同时要想办法确保案件诉讼顺利进行。
二、内心确认嫌疑人构成犯罪,但主观无法确信的,建议降格审查,重新作出评估。如当故意伤害定不了的时候,降格审查,看过失致人死亡能否认定。
故意杀人(未遂)案,嫌疑人隋谋谋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准备杀害被害人的心理动机,并且多次驾车尾随被害人,最后一次夜间尾随的过程中被巡警发现形迹可疑而抓获,车上载有棍子、麻袋、刀、手套、口罩等工具。但是案子到了审查逮捕阶段,完全翻供,拒不承认杀人动机,否认有尾随被害人的行为,说车上的工具是杀猪用的。我们有所担心,因为故意杀人未遂的主观因素,只有他自己供述,他也从未有向他人扬言要杀死被害人的行为。
定性故意杀人罪确实有一定的风险,但这个人性格非常偏激,我们内心非常确信此人绝对很危险,不批捕很可能会出现对被害人不利的后果。后来,办案人仔细审查,发现隋某某的供述里,体现了在尾随被害人之前,为掩饰行踪,三次盗窃他人车牌,用来遮挡本人的车牌。于是,办案人要求公安机关找到车牌的主人,按照盗窃案的要求取证,这样,我们认为按照多次盗窃的最低标准,可确保隋某某不可能出现无罪情况,对其作出批捕的决定。当然,批捕时仍然以故意杀人罪认定的犯罪事实,因为盗窃车牌是准备工具,应该被故意杀人罪吸收,盗窃只是用来起保底作用的。这起案子,公诉机关果然认为故意杀人不能认定,以盗窃罪起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决。
三、情与法的纠结,级理论上依法裁判与个案争议的矛盾,我认为应当优先选择依法裁判。前一阵关于大妈摆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讨论的特别热烈,在我看来,从法律角度讲案件处理的没毛病。文登院也办理过好几起在市场上卖玩具枪的案子,虽然在处理的时候,也觉得于心不忍,但是我们是“执法者”,即执行法律规定的人,没有权力去选择性的适用或修改法律。即便是我们个人有不同见解,在法律修改之前,必须忠实的去执行。
可能有的人觉得我很偏激,但是如果我说被害人很值得同情,但是定罪的证据不足,只能不批捕,大家就不会有异议,因为我们是在“依法裁判”。
无论是有罪的还是无罪的决定,都是以“法”为据,不应掺杂个人情感或世俗观念。《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一书中明确阐述道:“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要求其只能依据社会道德和秩序的最低标准——法律规则裁决,不能也不应该放弃这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去照顾、成全更高层次的道德行为或道德理想。执法的依据是法律而非道德,道德尽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才有运作的空间。”据此,同样是大妈摆射击摊的情况,有的法院判处缓刑,我认为是非常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