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分手费”纠纷,看我国传统习俗对现代民事审判的影响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深厚,民族众多,有着多种多样的风俗习惯,从远古时期,本质上就是一个“礼俗”社会,在实际生活中方方面面我们都会遇到各种的礼俗,并深刻影响和改变我们的社会生活。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秉持诚信原则有条件承认习惯对社会生活队影响,使其成为调整自然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适用准则予以适用,不仅符合历史事实,也会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如果一概不承认习惯这种规则在我国广大地区的流行,对案件的处理必然会遇到诸多法律和事实上的矛盾和不公。



原《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条规定中的社会公德,显然是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的。《民法总则》第10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习惯作为民法的法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违背公序良俗。”2020年制定的《民法典》总则编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再到民法典,习惯在实践中多有使用,但将其写入民法典也历经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一个案例中可以感受到风俗习惯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并以此诠释了公序良俗的真谛:


2019年春节刚过,我在办公室接待了一位前来求助咨询的年轻漂亮的女性,这是一个关于恋爱分手,讨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案件。这些词出自这个年轻女性之口也属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脑海里第一印象一般都是,这种官司必输无疑因为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可当仔细听完她的叙述,中间夹杂着我的疑问被逐渐解释明白之后,我对这个案件有了自信的念头。


【案件背景】

20岁出头的小王2017年大学刚毕业,便从安徽老家来到北京务工,在一家广告公司就职,她个头高挑,长相出众,气质极佳,性格又要强,在工作中很能吃苦能干,很快便从一名普通业务员做到业务主管。后来在工作中认识单身男士曾某。曾某对小王一见倾心,奋不顾身展开猛烈追求。小王年纪轻轻单身从老家孤身在京,很想早日成家以便能在北京有一个归属和依靠,她的恋爱初衷简单明了,就是要求对方必须是单身,并且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曾某当下表白自己已经离异,小孩归前妻,目前单身开一家公司,和小王确定恋爱关系后就领证结婚。看着年轻能干对自己百般讨好的曾某,时间一长年轻的小王难免不会动心。即便如此,小王还是多了个心眼,她通过同事关系多方了解曾某的婚史,确定曾某在北京的确是单身,没发现有其他女人来往,于是答应了和曾某的交往。2018年春节期间,曾某将小王带到自己山东老家过年,小王此番前来也是为了打探曾某的底细,面对聪明的小王的百般“考验”,曾某怎会不知?于是在春节期间,曾某在父母等全家人都在场的场合下,出示自己和前妻的离婚证给小王看,并当场求婚。此举彻底打消了小王的怀疑,于是春节过后,二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以未婚夫妻同居,曾某还在某地为购置了休闲度假房子,一切看上去都是那么甜蜜完美。


到了2018年下半年,小王的手机微信多了个陌生女人请求添加其为好友,小王添加之后,女人二话不说对小王就开始破口大骂,言语不堪入目,此时的小王才知道这个女人是曾某的“前妻”,二人并未离婚,他们的两个孩子至今依然由曾某每月给付生活费,而曾某与妻子不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还经常回他妻子娘家与其一起生活。而曾某带着小王回老家过年期间展示的离婚证,居然是他自己在黑市花钱买的。得知真相的小王彻底傻眼,此时的小王正满心欢喜布置着她和曾某的新家并且腹中已有了二人的孩子,能怎么办?只有先把腹中的孩子打掉再说。盛怒之下的小王几乎是丧失了所有的理智,开始纠缠曾某追打并把曾某打伤住进医院,打骂过后依然不解恨,还逼迫曾某两次签下“借条”,第一份借条内容“曾某欠小王人民币多少万元”,第二份是二人在山东某地打架时,经派出所主持调解下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但颇有心计的曾某对该协议书的内容上,添加了诸多如“曾某回心转意继续和小王恋爱,小A将自动退还以前的借款”“小A需保证以后不再对我打骂”等人身属性内容。庭审时,身材健壮的曾某一遍播放受伤的视频,一边委屈流泪。法官问:她一个瘦弱的女子怎能把你打到住院?曾某答:“我不敢还手。”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曾某是否真的离婚成为本案最后焦点问题。庭审中曾某反复强调自己的确离婚,有离婚证为据。法官给他半个月时间让他将离婚证提交给法庭,但曾某最终没敢给法官提交那个假离婚证。最终法院认定,曾某因隐瞒婚姻事实与小王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由此产生纠纷。为平缓此纠纷曾某2918年8月初向小王出具借条,该借条虽不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结合本案的事实,应系曾某因隐瞒婚史与小交王往而给予小王的补偿,曾某虽不认可具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但对其出具借条的真实意思亦未给予其他合理解释,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该还款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及强制性法规的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双方后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从双方陈述的事实过程及调解书内容上,均可以看出系双方第二次又因此发生纠纷双方有互殴的行为,条款第二条明显有小王对曾某进行纠缠、暴力打骂的胁迫行为,现曾某对此提出异议,表示签订此协议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提供了当时受伤后的照片。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二次调解书中约定的10万元,明显具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对该调解书的有效性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只支持了一份欠条,判决其中一份欠条有效,曾某支付剩余未付款项。


【法律要点】

1.带有人身属性的借款、合同无效,法律和实践不支持恋爱或同居的“分手费”“补偿费”,故欠条、借款合同之类内容中含有涉及人身属性的文字表述,不仅该条款无效,全部内容也归于无效;


2.如果和已婚男士恋爱同居,所谓的“分手费”“补偿费”之类的协议会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全部无效,但如果因恋爱同居流产或身体受到其他伤害,受害方可以获得实际花费的医疗等费用的支持,但超出实际损失的,也不会支持;


3.对于没有体现人身关系的欠条,起诉时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需要提供实际出资的证明;对于按赠与合同为由的主张,只要行为人出自自愿,且不损害其他人合法利益,一般也会认定有效;如果涉及到另一方有配偶关系的赠与合同,实践中以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为由不予支持,但也有业界人士认为,这类赠与不应一概认为无效,本质上是一方真实意思的赠与,应该认定有效,该债务属于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


4.对表面无瑕疵的欠条,但债务人举证证明是在受胁迫下不得已而为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案心得】

该案看似支持了所谓的“分手费”“补偿费”,没有被法院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主要在于曾某在春节期间,将小王带到家中拜见长辈亲戚,并且当着全家人的面展示给女方自己的“离婚证”。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只有是确定恋爱关系并且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交往,才会在春节期间带到家长那里拜年认亲,此后算成为正式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曾某春节期间当着父母及全家人面,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离婚证出示给小王看并当场求婚,任何普通公众的理解上,也想不到连这样的场景都会是骗局,所以小王与曾某谈恋爱的决定是在曾某利用不合法手段促成的条件下形成的结果,曾某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属于用欺诈手段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最终使小王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伤害,人格受损,损害和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小王在整个事件中属于无过错方,没有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利影响。


将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俗习惯上升为法律基本原则,变为司法衡量标准的理论基础,给予法官站在该法律目的的高度价值取向上解释法律、运用法律,这种做法其实恰恰是防止司法者毫无限制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所以本案法官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价值上无疑是正确的,对有瑕疵的调解书效力给予否定,对自愿签署的补偿性约定给予肯定,并考虑到在社会传统习俗下女性的伤害和影响,肯定了小王的人格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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