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晚上和朋友聚会,一起喝了酒,回家搭乘了出租车。乘车过程中,陈某习惯性地欲点火抽烟。出租车司机赶忙劝阻:车内不能吸烟,非常危险。陈某承着酒意推开车窗把头探出车外,笑着称,自己不在车内吸烟。出租车司机再次劝阻,告知头在车窗外危险太大,陈某未在意。就在司机劝阻过程中,陈某不慎被旁边行驶的私家车前车镜碰伤了头部。
陈某治愈后,向该出租车公司索赔医疗费等共计五千元。该出租车公司负责人称,司机已经劝阻陈某不要将头伸出窗外,是陈某自己执意不听劝阻,而且陈某已经是成年人,应该能意识到危险的发生,所以造成的损失由陈某自己承担。
现在,路上车辆越来越多,事故发生率也越来越高,居民出行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做好自我防护。对于因乘车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损失,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的,如果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乘客搭乘出租车的行为实质为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形成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尽管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如果损害是因为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出租车公司为承运人,陈某为乘客,司机驾驶过程中,应当保护好陈某的人身安全。但是,陈某作为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明知乘车过程中将头伸出车窗外是不正确的,而且司机也告知有危险并劝阻陈某,结果是陈某不听劝阻,因此造成了头部受伤,属于陈某因重大过失造成了自身损害。出租车司机在此次事故中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出租车公司既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也不存在侵权的情形。因此,陈某治疗头部所花费的五千元费用应由陈某自行承担,出租车公司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