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汤某带女儿娟娟乘坐长途大巴车去旅游, 因娟娟才5岁,身高不足1.2米,符合当地免票乘客的规定,于是汤某只购买了一张成人车票。汤某和孩子选择了第二排双人座的位置,并系好了安全带。
在大巴车行驶到某十字路口时,突然发生交通事故,大巴车侧翻,造成娟娟头部受伤。经查,大巴车司机超速行驶,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待娟娟在医院脱离危险后,汤某要求司机所在的长途汽车公司赔偿娟娟的医疗费等。该长途汽车公司负责人称,娟娟是免费乘客,受到的损失应自理,拒绝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规定免票的无票旅客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按照该规定,乘客遭遇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能否得到赔偿不以是否有偿购票来衡量。
免票的乘客同样与承运人之间达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当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人身损害,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机驾驶大巴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为了完成其所在的长途汽车公司交代的工作任务,该公司应对职员的工作行为负责。
本案中,承运人为该长途汽车公司,娟娟按规定免票乘车,非因自身原因遭受损害,其受到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
因此,娟娟因乘坐大巴车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到的损害应由长途汽车公司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