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对于堕胎没有任何的限制,人们也就不可能对生命有起码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一切道德秩序都将崩溃。”
胎儿有权利吗?
胎儿最起码拥的是生命权。
从尊重生命的角度,法律必须对堕胎有所限制。
堕胎涉及到诸多利益,主要包括女性的生育选择权、女性的健康权和胎儿的生命权等。
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存在冲突的利益,在诸多利益中寻找平衡。
比较贴合实际的做法是根据不同的怀孕阶段(按每三个月划分早中晚三个阶段),做相应的堕胎限制:
在孕早期,考虑女性的生育选择权,政府不进行干涉;
在孕中期,则要考虑母亲的健康权,如果终止妊娠可能危及母亲健康,那么堕胎就不能被允许;
在孕晚期,胎儿的生命权则要优先于女性的生育选择权。当胎儿的生命和母体的生命发生冲突,要优先保障母体的健康与生命。
当前,我国对于堕胎采取的是放任主义的态度,只要妇女同意,就可以堕胎。
个人认为,有关司法部门对堕胎的相关限制法律条款亟待完善。
查阅了近年国内流产的数据,结果令人震惊:
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20年)》显示,2019年中国人工流产人数976.2万,较2018年增加了2.2万,同比增长0.23%。近5年来,我国每年人工流产的总数一直徘徊在950万左右。
这庞大的人群当中有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群体,而青少年对人工流产危害性的认识远远不足。
人工流产对女性身体的伤害不可忽视,孕期越久,堕胎所造成的损伤越大,严重的可影响妊娠。
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在人工流产的广告宣传中有意误导,诸如夸大无痛人流效果,对于堕胎者往往不能详细告知堕胎的风险。
鉴于青少年及未婚人群性教育缺失现状,很有必要开展人工流产干预行动。
加强性教育,普及避孕知识,推广正确及时使用避孕药具,尽量避免意外怀孕,呵护生殖健康,特别是对年轻女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