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工资预扣预缴,采用全年累计预扣预缴方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例: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未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每月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个月一个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
例8月份:详细算法如下
本月税前工资30000元 本月应纳个税2250.00元
当前月份8月
本月税前工资30000累计收入240000
五险一金4500累计五险一金36000
专项附加扣除2000累计专项附加扣除16000
减除费用(起征点)5000累计减除费用(起征点)=减除费用x月数=40000
上月累计收入=累计收入-本月税前工资=240000-30000=210000.00
上月累计五险一金=累计五险一金-五险一金=36000-4500=31500.00
上月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16000-2000=14000.00
上月累计减除费用(起征点)= 累计减除费用-减除费用=40000-5000=35000
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减除费用
=240000-36000-16000-40000
=148000.00
上月应纳税所得额 = 上月累计收入 - 上月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上月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上月累计减除费用
=210000-31500-14000-35000
=129500.00
应纳税所得额148000.00,参照税率表,得到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上月应纳税所得额129500.00,参照税率表,得到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级数应纳税收入额(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3%0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
累计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48000.00x20%-16920
=12680.00
累计已缴纳税额 = 上月应纳税所得额 x 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
=129500.00x10%-2520
=10430.00
当月应纳税额 = 累计应纳税额 - 累计已缴纳税额
=12680.000-10430.000
=2250.00
本月税后工资 = 本月税前工资 - 五险一金 - 当月应纳个税
=30000-4500-2250.00
=23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