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某公司要求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协议的事情引起了网络热议。
协议的内容包括“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等。
该公司的某位王姓领导还回应称:“作为公司员工,可能个人看法不一样,这是两厢情愿的,我觉得适合我、我认可的话,我可以签字,这个是自愿的。”
有网友看到上述内容以后,惊呼:“我的天,好事全让公司给占完了?”
我觉得换了一个正常人,也都会有类似的想法。
首先,这份所谓的“奋斗者协议”中,没有看到一点“奋斗”,通篇都是“吃人”的感觉。
员工自愿加班,还要放弃年休假、加班费,被公司淘汰还不能诉诸法律?这都是什么样无理奇葩的要求!每一句话都是违反劳动法规定,赤裸裸的霸王条款!
想到前阵子椰树公司招聘员工,在职位说明上要求应聘者抵押房产,也是一个性质。
这些要求都透露着企业雇主强势、不尊重员工的理念。
坦率地说,这种“奋斗者协议”即便员工和你签了,也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效应,因为当某些条款本身就违背劳动法的时候,条款就是无效的。
其次,站在企业管理者的角度,你想让员工努力奋斗,绝对不是靠一纸协议来约束,应该用良好的待遇、人性化的管理、充满希望的职业发展前景来激励他们才是。
中国有句老古话:强扭的瓜不甜。
管理者越是用这种压迫性和限制性的手段促使员工奋斗,就越得不到员工的认同,即使有人迫于工作需要签署了类似的协议,恐怕内心也一万个不情愿,但凡以后有了更好的机会,恐怕也会毫不犹豫离开这样的公司。
从雇主和员工的关系本质来看,双方一个提供劳动,一个提供报酬,本应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但这家公司显然没有把员工当人来看,更像是赚钱的机器。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个道理若想不明白,这样的企业注定是难以走远,也不会赢得外部潜在人才的认可。
试问,今后还有哪个求职者敢于这家公司应聘呢?
最后,对于该公司的行为,员工需要明确几点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员工若真的放弃年休假、放弃加班费,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假如该协议是在员工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也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应。
第二、公司若要因为员工能力不行淘汰员工,首先需要制定规则,并将相关内容纳入规章制度,经过合理的民主程序才视为有效,否则淘汰的做法也是违反劳动法的。
第三,让员工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就是提前承诺放弃对公司的诉权,这个也是非法的行为。
第四,更进一步思考,若签了申请书的员工和不签申请书的员工,在薪酬待遇、晋升机会等方面有明显区别,那也是不合理的,这带有强制员工签署协议的性质。
写在最后
作为HR,我一直觉得企业和员工只有在精神及利益层面达成了共识,才适合谈奋斗与情怀。
而普通员工,都还在温饱线挣扎,管理者就要和人谈事业、谈奋斗,这显然是一厢情愿的做法,也缺乏同理心。
简单点说,公司希望员工做“奋斗者”,那就把钱给足、把员工个人利益捆绑到公司利益上,让员工内生性地培养主人翁意识,如此才能实现双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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