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的内涵,即美育是一种什么样的教育。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美育是人格教育,美育是情感教育,美育是艺术教育。
认为美育是人格教育是把美和善混为一谈。
认为美育是情感教育,体现了近代西方二元分立的思维特点,即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感性与理性的对立。鲍姆嘉通创立美学之初,就是与认识伦理的科学之外,填补关于感性的科学的空白,美才取得了与真、善相抗衡的地位。康德继而把美划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的领域,命名为情感判断,美在情感的领域获得了自身的合法化。近代西方和二十世纪初的中国学者,也接受了这种分类方式,并且运用到美育研究中,像王国维、蔡元培、朱光潜等人的美育观,就建立在这种分类理论之上。
然而把美育界定为情感教育,于学理上却是不妥当的。把美育简单的划归情感领域,事实上反映了在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中,将美等同于美感,而美感又进一步泛化为情感的混淆。
把美育等同于艺术教育也是对美育内涵的一种误解,这种观点过于夸大了艺术在审美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限制以致遮蔽了审美教育更深刻的目的和更高远的价值追求。蒋孔阳认为:“艺术教育是要培养艺术人才,培养音乐家画家等,它重在艺术才能和艺术技巧方面的训练。美感教育则不同,他通过艺术等的美感活动和审美方式,来提高人的素质和修养,转移人的心理气质,改变人的精神面貌,从而达到全面培养人的目的。因此,艺术教育不能替代美育。
那么究竟什么是美育?我们应如何正确理解审美教育的内涵?
我们认为在分析神秘教育的内涵时,应该首先注意以下原则:一是手段与效果一致的原则;二是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兼顾的原则;三是独特性原则。
首先对美育内涵的确定应该体现手段与效果相一致的原则。一方面审美教育以充分有效的实现对象的审美价值,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审美的教育作为指归。另一方面,以艺术和审美活动作为审美教育的手段,他既要服从于审美教育的目的,又必然会反过来制约审美教育的目的。把审美与教育有机的统一起来,这正是审美教育独特内涵的基本出发点。
其次确定美育的内涵,还应遵循直接效果与间接效果兼顾的原则。直接效果,主要是指通过审美教育,在个体身上所产生的陶情怡性、意志感发、心灵愉悦等直接的成果效应。间接效果则是指通过审美教育直接效果的不断积累,从而导致个体心理结构的重大变化,以至形成完美人性的终极性的成果效应。确定审美教育的内涵,必须同时兼顾直接效果与间接效果两个方面,舍弃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走向片面。
再次确定美育的内涵还应遵循独特性的原则。所谓独特性就是指审美教育不同于治愈德育,体育等其他教育形式所独具的本质属性,审美教育的本质属性,是确定审美教育内涵的根本依据。美玉的独特性在于他通过对人内在情感的直接感染,调动起人的各种心理能力并使之和谐运动,从而潜移默化地实现对人的塑造,不断提升人的精神境界。
美育与审美活动之间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
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一方面神秘活动本身就具有陶冶人塑造人的教育功能,如果没有审美活动,也就不可能有审美教育。另一方面审美教育通过提高人的审美能力,唤起人追求美的无限热情,又必然会推动审美活动的不断发展。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第一,从活动的存在形式上看,审美活动是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的个人行为,他具有强烈的急性性,偶发性的特点,而审美教育则是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群体行为,他是一个按照预先拟定好的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向受教者施以定向审美培育的活动过程。第二,从活动的存在结构上看,审美活动是由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两个因素构成,审美活动的现实发生就是审美关系的确立和展开的过程,也就是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同时被建构生成的过程。而审美教育则是由施教者作为教育媒介的审美对象以及塑造者三个因素构成审美教育的现实发生就是施教者以审美对象为中介与受教者有机结合的过程。
根据以上三个原则,我们对审美教育的内涵界定如下:审美教育是以艺术和各种美的形态作为具体的媒介手段,通过审美活动展示审美对象丰富的价值意味,直接作用于受教者的情感世界,从而潜移默化的塑造和优化人的心理结构,铸造完美人性,提升人生境界的一种有组织、有目的的定向教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