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股东有杨某、王某、徐某,出资比例为40%、30%、30%。杨某担任董事长,王某担任总经理。2017年6月,杨某利用职务之便把投资的注册资本分次从公司转出,公司知道后多次催告,要求杨某返还被抽逃的注册资金,杨某均未返还。2018年7月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杨某的股东资格,并向杨某发出通知书。其后,公司以原告身份诉至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结果被法院驳回。
股东会决议是公司的意思决定,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确认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那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还要确认吗?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会驳回公司的诉求?
律师答疑
目前《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为无效、撤销、不成立三种诉讼,并没有规定确认有效之诉。若股东未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之诉,应视为该决议无争议,不具有诉的利益。因此,本案中公司要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于法无据。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只规定了股东、董事、监事有权提起决议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之诉。
因此,公司自己不能成为提起决议效力之诉的主体。本案中,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法院驳回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