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竹是否违法,要看胖猫的家人

    近日,胖猫事件再次引发风暴,办案的警察遭到网暴,网友们点了大量外卖堆在重庆长江大桥上,严重影响环境,多的时候竟然达到九十吨…

    胖猫,是一个21岁的湖南小伙子,没有正常工作,靠打游戏为生。他不是猫,是舔狗。自己住在出租屋里,每天吃廉价外卖,却大把砸钱给女友谭竹。

    钱买不到捞女的真心。

    七十多万砸出去,那个捞女却还是跟他分手了。2024年4月11日,胖猫在重庆长江大桥上投江而死。

    胖猫的家人控告那个女子,但警方宣布那个女子不涉嫌违法。这样的结果触发了网友们的众怒,于是用外卖发泄不满情绪。

    很显然,大多数网友们都认为谭竹涉嫌违法。

    这件事情,可以借鉴一下翟欣欣案。

    苏享茂跟胖猫很相似,都是被捞女迷惑,给了很多钱。区别只是一个跳楼一个投江。

    苏享茂跳楼之后,他的家人报案了,但一开始,翟欣欣也是不涉嫌违法。

    苏享茂的家人没有放弃,争取了多年,翟欣欣终于被查出违法了,进了监狱。

    谭竹目前确实被警方认为不违法,但如果胖猫的家人能够像苏享茂的家人那样去努力争取,结果就难说了。

    法还是一样的法,看当事人如何去争取。

    有趣的是,一位网友出示的一场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里有一段话:“如果一个个人主张的是公众的权利,该个人则没有诉权,即使他可能属于公众的一部分。”

    意思就是某个人不能代表公众,即使他的主张是正确的,但不合法。因为公众里的大多数人是漠视或无知的。

    那逆推回来的逻辑就,如果一个违法行为的施行对象是公众,公众如果不能迅速集结、达成诉讼的集体决定,就无法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消除损害,只能期待违法方自行纠错,或者监察机关主动作为。

    就好比“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纠结不?

    一位网友犀利的评论:这就是说看到一只“过街老鼠”你不能打!因为它没有“偷吃”你家的东西!

    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其实,各种法律条款太多,看你知不知道,看你能不能选取对你有利的条款。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是指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其申请是否被满足,只要行政机关作出了答复或逾期未答复,申请人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

    从这条规定来看,代表公权利的某一个自然人,都是适格的具有原告主体的主体资格。

    明白了什么没有?

    法律,要看你如何去掌握。执法者未必精通法律。

    再说一件真实案例。有人辱骂别人,被人家一脚踹倒。骂人者爬起来以后也打了对方一拳。之后骂人者企图向对方索要一大笔钱,对方不给,它就报警了。

    这里,两人都动了手,属于互殴,应该把双方都拘留。

    办案的民警想大事化小,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就彼此都不用承担责任。这也是正常的。

    骂人者不服呀,他一再主张,是对方先动手。

    办案民警怼了他一句,“难道你不知道骂人会挨打吗?你先无故骂人家,人家肯定打你。是你把事情挑起来的。如果要处理,他可以拘留五天,但你必须拘留十天。”

    最终,骂人者不敢再坚持。

    如果再说细一点,骂人者向人家索要一大笔钱,这涉嫌敲诈。

    如果对方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能够出示相关证据,那个骂人的家伙真有可能会坐牢。

    它骂人之后被踹倒,也还手了,可以报案,可以要求赔偿,最好是向警方主张。要求不合理的赔偿,涉嫌敲诈勒索。

    法还是那法,理还是那理。看怎么讲,看怎么实施。

    谭竹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关键看胖猫的家人。

    翟欣欣在逍遥数年之后能够被送进牢房,完全是因为苏享茂的家人在坚持。

    这件事情,大家有何看法呢?

    欢迎一起参与讨论,评论区里出高人。

    感谢您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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