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俞强律师解读格式合同“霸王条款”陷阱升级与策略


一纸合同暗藏玄机,消费者签字时不曾想到,那些密密麻麻的小字正悄然剥夺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年初,消费者甲在乙公司经营的“XX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价值12800元的三年期会员卡。签订合同时,工作人员仅口头告知健身卡使用规则,未对合同中“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费”条款进行特别说明。

半年后,该健身会所因经营调整搬迁至20公里外,甲因通勤时间倍增无法继续使用服务,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乙公司以合同明确约定“概不退费”为由拒绝。

甲无奈诉至法院,主张该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

一、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涉案“概不退费”条款属于乙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

  2. 乙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就该条款向甲进行提示说明,未履行《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义务;

  3. 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在经营者无法按约提供服务时的合同解除权,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民法典》第497条第二项规定。

判决结果:认定“概不退费”条款无效,乙公司按剩余服务期限比例向甲退还费用8600元。


二、“霸王条款”司法认定新标准

1. 提示说明义务的强化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供方必须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相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范围已从传统的免责条款扩展至:

  • 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条款

  • 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 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 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

2. 合理性审查成为核心标准

《民法典》第497条新增“不合理”要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一变化改变了原《合同法》对免责条款一律无效的绝对化规定。

俞强律师指出,法院在判断“合理性”时通常考量:

  • 条款内容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 权利义务是否严重失衡

  • 消费者选择权是否受到不当限制

  • 经营者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3. 预付式消费特别规则

2025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列举了六类无效格式条款

  1. 收款不退: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或返还预付款权利的条款

  2. 丢卡不补: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拒绝补办的条款

  3. 限制转卡:禁止或变相禁止消费者转让预付卡的条款

  4. 单方变更权: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

  5. 免除瑕疵担保: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

  6. 排除管辖: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条款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新规还赋予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可请求返还预付款本金(已享受过相同服务的除外)。


三、突破“霸王条款”的维权策略

1. 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应重点关注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应要求经营者书面说明,并保留沟通记录。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常见的“霸王条款”识别特征包括:

  • 使用模糊用语(如“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

  • 设置不合理时限(如“退费须在签约后30天内提出”)

  • 转嫁经营风险(如“因市政工程导致停业不承担责任”)

  • 限制救济途径(如“争议仅可通过仲裁解决”)

2. 纠纷中的证据固定

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应注重收集和保存以下证据材料:

  • 合同原件及附件

  • 付款凭证(注明用途为“预付消费款”)

  • 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书面沟通证据)

  • 现场照片或视频(证明经营者违约事实)

  • 第三方证明(其他消费者证言、监管部门投诉记录)

俞强律师特别提醒,根据新司法解释,经营者掌握但拒不提供的证据,法院可直接采信消费者的主张

3. 诉讼中的专业应对

在诉讼策略上,可从三个层面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1. 程序瑕疵:证明经营者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第496条)

  2. 内容违法:证明条款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民法典》第497条)

  3. 违反特别法:证明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等特别规定

对于经营者“卷款跑路”等恶意行为,消费者可依据新司法解释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涉嫌犯罪的还可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框架

格式条款效力认定遵循三重审查规则

  1. 是否纳入合同:审查提供方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2. 条款解释:对条款理解有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3. 效力评价:审查条款是否具有法定无效情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对格式条款的审查呈现严格化趋势

  • 提示标准提高:要求采用特殊字体、颜色等显著方式提示

  • 说明义务强化:应消费者要求需进行实质性解释

  • 内容审查扩展:从单纯免责条款扩展至所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法律的天平从不自动倾斜,当合同文字成为强者手中的砝码,消费者维权的武器就藏在民法典的字里行间。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商事、金融证券领域的法律实务研究,执业十余年来处理各类商事合同纠纷案件660余件,在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事合同风险防控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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