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俞强律师解读先履行后签约的定责困境与风险防范


一纸未签的合同背后,是价值数百万的货物与服务的流动,也是商业信任与法律风险的无声博弈。

一、案件介绍:一场先供货后签合同的商业困局

2024年初,A建材公司与B装修公司达成口头供货协议。B公司采购负责人以“工程紧急”为由,要求A公司先行提供价值180万元的XX品牌建材,承诺工程结束后立即补签书面合同并结清货款。

基于长期合作信任,A公司于2024年1月至3月间分五批交付全部货物,B公司签收后投入某高端写字楼项目使用。然而工程完工后,B公司以“货物存在色差”“部分型号与口头约定不符”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仅同意支付150万元货款。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

  1. 合同成立时间:A公司主张以首批货物交付日为合同生效日,要求B公司承担全额付款义务;

  2. 质量标准认定:B公司辩称口头约定采用“XX品牌特级标准”,而A公司交付的系“一级品”,但未能提供原始沟通证据;

  3. 违约金主张:A公司要求按每日0.5‰计算3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条款。

关键证据矛盾点

  • A公司持有的《发货单》标注“按2024年1月10日口头约定供货”;

  • B公司提供的《工程验收记录》显示“部分建材存在色差”(未注明具体批次);

  • 双方在2024年4月补签的《对账确认函》中仅载明货物总价,未提及质量标准和违约责任。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口头协议的司法认定边界

某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判
1. 合同关系成立
认定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自首批货物交付时生效。依据《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A公司履行供货义务、B公司受领货物的行为,构成事实合同关系。

2. 质量争议举证责任分配
B公司作为质量异议方,未在收货时提出书面异议,且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特级标准”,故对其质量抗辩不予采信。法院参照行业惯例,认定A公司交付的建材符合合同目的。

3. 违约金请求部分支持
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持A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自起诉之日起算),驳回30万元违约金主张。

最终判决
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差额3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法律分析:先履行后签约的三大风险图谱

(一)合同效力认定的证据困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书面合同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但先履行后签约的模式将导致两大证据缺陷:
1. 核心条款模糊化
口头约定的标的物规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在争议发生时极易出现“各执一词”的罗生门。本案中B公司主张的“特级标准”因无原始证据支撑而未被采信,即是典型例证。

2. 履行过程碎片化
先履行行为往往缺乏系统证据链。如A公司虽持有发货单,但未要求B公司签收时确认质量状况,导致后期难以反驳质量异议。

(二)权利主张的法律障碍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先履行方可能面临三重法律阻却:
1. 诉讼时效起算点争议
合同未签署时,权利行使期限可能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债务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等多个时点起算,增加时效抗辩风险(《民法典》第188条)。

2. 管辖连接点缺失
口头协议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能被迫适用“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增加维权成本(《民事诉讼法》第22条)。

3. 违约责任难以量化
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日0.5‰违约金因无合同依据被驳回,即是权利落空的例证。

(三)企业管理的系统性风险

倒签合同易引发合同管理秩序混乱,具体表现为:

  1. 档案管理失控:合同原件与履行凭证分散在业务部门,未归档留存(如本案缺失的批次质量记录);

  2. 财务监管失灵:预付款、进度款支付脱离合同审批流程,易引发资金风险;

  3. 纠纷应对失据:履行过程中证据收集意识薄弱,导致诉讼举证困难。


风险防范实务指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

1. 建立“履行缓冲机制”
紧急情况下需先履行的,应签署《框架确认书》锁定五要素:

  • 当事人基本信息

  • 标的物核心指标(型号、等级等)

  • 履行期限节点

  • 争议管辖地

  • 文件送达地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3条)

2. 固化履行过程证据

  • 交付环节:要求签收人签署《货物交接确认单》,注明“数量、外观、型号验收合格”;

  • 服务合同:按月发送《履行确认函》,经对方签章后归档;

  • 付款环节:备注款项对应合同标的及履行阶段。

3. 设置“倒签合同补漏程序”
确需事后补签的:

  • 落款日期应追溯至实际履行起始日;

  • 增加“已履行部分确认条款”,如“双方确认,自XX年XX月XX日起已按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 对前期履行瑕疵制定补救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及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先履行后签约模式的法律风险具有个案差异性,需结合交易背景、行业惯例、证据完整性等综合判断。

关键词:#上海合同律师 #倒签合同风险 #俞强律师解读 #合同履行管理 #企业法律风控

(本文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展开分析,案例细节已作脱敏处理)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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