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守秋
教授,博士生导师,男,汉族,1944年生于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司。1957年至1963年在东安县耀祥中学学习。1963年至1968年在武汉大学学习。分别于1988年、1993年去美国俄勒冈大学法学院、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学习研究各一年。现任武汉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历任中国法学会第二届、第三届、第五届理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现受聘为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96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化学系。以高级访问学者和富布赖特访问学者的身份去美国大学法院学习研究两年。是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法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国土资源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和国土经济学会理事。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国际环境法和环境外交、可持续发展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从1987年招收环境法律和政策硕士研究生,从1996年招收环境法博士研究生。已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刊物发表《环境权初探》、《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等100多篇论文,已出版《中国环境政策概论》、《环境法教程》等11部著作或教材。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环境护法》等10多个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调研工作,主持和承担地“六五”、“九五”规划国家社会科学法学重点科研课题等10多项科研项目。开设过环境保护法、环境政策、国土法、国际环境法、可持续发展法律和政策等10几门课程或讲座。多次获湖北省社会科学和法学优秀成果奖,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他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国际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可持续发展法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曾参加《环境保护法》等10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研究工作。曾主持、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六五”、“八五”、“九五”规划法学重点项目等10多项科研课题。已发表190多篇论文、20部著作或教材。多次组织和主持召开全国性环境资源法学会议及环境资源法学国际会议。从1985年起招收环境政策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从1996年起招收环境法博士生,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环境保护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国家重点学科(环境资源法学)的学术带头人。是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多次获湖北省、武汉市社会科学和法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年12月授予他“环境保护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代表著作有《中国环境政策概论》(1988年)、《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1991年)、《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1992年)、《环境外交概论》(1992年)、《环境法教程》(1995年)、《环境资源法论》(1996年)、《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1999年)、《环境资源法学教程》(2000年)、《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2001年)、《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2002年)、《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调整论》(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代表论文有《应该提倡环境道德》(1981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981年)、《环境权初探》(1982年)、《论环境法与可持续原则的关系》(1992年)、《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的‘二论’》(1996年)、《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1997年)、《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1998年)、《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2001年)、《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环境资源法》(2002年)、《论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角》(2003年)、《第三种调整机制──从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角度进行研究》(2004年)。
他热心环境资源保护事业、法律事业和教育事业,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有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十多年来他一直坚持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线,致力于推动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学、环境资源政策学的研究和教育工作。他是建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主要倡导者和组织者。在他及其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从无到有,逐步发展成了中国最早、亚洲最大并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的环境法研究所,成了我国最大的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点、首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国家级重点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