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非常情况篇

惩罚存在人类生活中,为时以久,争论最多,却又广泛被应用:父母惩罚儿童,是因为他们不听话,跑上面马路;主人处罚家犬,因为它不乖,咬坏地毯;法院处罚犯罪,因为他们不守法,违法抢劫。这些处罚的确可以立竿见影,因此惩罚终日存在我们的周围,而成为控制个体行为的重要测略之一。

有关惩罚的方式,因学者分类不同而有多种说法。大致分为六种,分别为:给予脸色、批评、警告、叱责、罚劳役、体罚。

有关惩罚问题一直是被社会人士及学者专家所批判的主题,何来谈正用?客观来说,惩罚固然不宜,但也不是毒舌猛兽,无需盲目排斥。就理论而言,发展未成熟的儿童,有必要用它来禁止从事不良行为。就实际而言,用尽其他方法,尚无法使儿童不做被禁止的行为,尝试惩罚也无可厚非。

很多父母或老师的确动不动就使用惩罚手段来遏止儿童的不良行为,这不是我们所认同的,甚至是可以批评的。但我们不要忽略,当家长或老师使用说理方式,甚至前述各章策略,还无法有效改善时,那该怎么办?有部分学者和专家或社会人士,坚决反对惩罚,认为惩罚是一种残忍行为,是一种恐怖手段,违反发展儿童自制的选择,这种说法,的确动听,但却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更何况惩罚方式很多,并不等于体罚。因此,今天争论的不应该是惩罚是否采用的问题,而是如何使用惩罚,如何把弊端降到最低,效果显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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