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有限合伙制PE的终止
一、有限合伙制PE的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有限合伙制PE的破产
三、有限合伙制PE清算与注销
(一)清算人的选定
(二)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剩余财产支付顺序
(1)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
(3)所欠税款;
(4)合伙债务;
(5)合伙人分配。
(四)注销程序
(五)注销后的责任承担
四、有限合伙制PE的其他非正常存续状态
(一)募集后未及时投资
(二)投资后未及时退出
第六章有限合伙的创新运用及发展趋势
第一节有限合伙在PE中的创新交易模式
一、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为不同主体
二、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
三、双普通合伙人/双管理人模式
四、母基金架构
五、结构化产品设计
六、信托公司+有限合伙
七、平行基金
八、“上市公司+PE”模式
第二节PE FOF模式详解
一、PE FOF概述
二、PE FOF的特征
(1)一般的PE以公司或项目为投资对象,而PE FOF是以PE为投资对象。
(2)与普通的PE相比,PE FOF同时扮演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双重角色
(3)正是由于PE FOF具有双重角色,因此通常来说,都会涉及向投资者双重收费的问题。
三、PE FOF的优势
(一)对于投资者的价值
1.分散风险
2.降低投资门槛
3.降低对专业技能要求
(二)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子基金的价值
1.基金募集
第二,PE FOF能够为子基金构筑更优化的有限合伙人结构,保证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
第三,PE FOF的加入通常能够缩短子基金募集周期。
2.投资战略
3.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关系
四、PE FOF的投资方式
(一)初次募资 初次募资,即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首发基金参与新设子基金。
(二)二次交易市场
二次交易市场,即PE FOF通过受让现存基金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方式投资子基金。
(三)直接投资/联合投资
直接投资/联合投资,即与被投PE共同投资某一项目。
五、PE FOF三大阵营
(一)政府引导基金
1.概述
政府引导基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2.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六、PE FOF的发展前景
1.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
(1)资金来源市场化。
(2)投资决策市场化。
(3)激励机制市场化。
2.PE二级市场的不断发展
3.行业母基金或特色母基金的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