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上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是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日止,此后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在上述新的条例施行之日起及以后所发生的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就只有一种性质,即同居关系性质。与此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由司法处理
根据现行《民法典》之意,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邻里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行为。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非法同居。根据中国婚姻法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生活中的同居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遍,不少年轻男女因为生活的种种原因选择婚前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此种情况也较为普遍,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婚外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涉嫌重婚。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非法同居
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