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莉(女)与蔡华华(男)于因工作关系而相识,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关系也算不错,两年后,双方登记结婚。考虑到夫妻都在同一行业,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不久,杨莉莉辞去公职,与同学张某某王某某协商,共同投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杨莉莉任总经理。公司设立后,杨莉莉一心扑在事业的经营上,并且其过人的经营才能很快显现出来,使得公司经营状况蒸蒸日上,很快公司资产超过千万。而与此同时,由于杨莉莉忙于事业,无暇照顾家庭,更无力照顾丈夫,夫妻双方交流日益减少,加之杨莉莉的事业红火,作为男人的丈夫心里落差较大,丈夫经常借题发挥与杨莉莉争吵。此后,夫妻双方又因经济、家庭琐事等问题争吵。日子在争吵不休中渡过,日子也经不起争吵,不久,杨莉莉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以及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但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发生争议。蔡华华认为股东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该股东权应聘请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然后拍卖,拍卖所得两人均分。对此,杨莉莉表示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开拓的事业,凭什么要让什么也没有干的人拿走一半!公司的另两名股东知情后也表示该股东权不能拍卖,认为如拍卖该股东权,会使公司经营无法正常进行下去,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的决策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分割,而收益权可以进行分割。因此,杨莉莉享有股东的决策权,杨莉莉与蔡华华双方共同享有收益权。最后,经法院调解,由洪莉莉给予李华华补偿50万元,公司股东权归杨莉莉所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其实,更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就要对各股东或者实际关键的经营管理者协商约定离婚情形下的股权处理方式,不要等到事情发生后被动处理,如果万一处理不好,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及收益,更严重的是可能会导致公司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