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一个争议性话题是“废除犯罪子女参与考公的限制”,也许这个问题对于当下的中国社会而言还太早了。我在网络上也看见很多人还是支持这种制度的,那么从社会制度的角度上去讨论关于“废除犯罪子女参与考公的限制”我想是值得可行的,只是可惜我对于社会制度这一专业领域实在是不太熟悉,所以就只能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个社会之所以要有社会制度,它的原理是什么呢?而法律这样的社会制度又为什么是社会制度之中最重要的呢?我个人的答案是,社会秩序。现代社会的社会秩序不仅仅是法律,还有体制制度,也就是政治制度,而“废除犯罪子女参与考公的限制”不仅仅与社会制度所相关,更是涉及政治体制制度,所以人们的观点自然而然就会不支持这样的废除。因为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制度自古以来讲究的就是“以德治国”。以传统的观点来看这个无可厚非,可是如果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制度在以德治国的情况之下都会有腐败现象,那么现代社会又应该讲什么呢?这个问题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而我个人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监督、监督、再监督,就像设立中央纪委这样的机构。
我想用罗翔老师的话,来回答“废除犯罪子女参与考公的限制”的我个人态度,最后两句话很重要!
无罪不罚!一个社会如果跨越这个底线,那么像岳飞那样的莫须有罪名就不可能杜绝!惩罚是用来对产生了社会危害的人,而不是没有产生就抹杀于摇篮之中!如果现代社会的法律可以这么做,而且还是对的。那么秦桧就不能被中国社会当作汉奸,而是抹杀对宋朝政权有危险因素的大忠臣!一个社会的进步不仅仅要看历史,还要看历史之所以为历史的原因。现代社会不应该这样。
最后,现代社会之所以是现代社会就是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靠自己的努力获得成功,无论它的出生是什么!如果今天的法律还要看出生,那么我们的法律制度就是有条件的平等,而这样的社会制度,社会法律说人人平等就是笑话!
附图一下罗翔老师的话。
民以何为民?律以何为律?“公”也!“天下为公”是否还是中国社会一直以来的追求呢?或者,天下为公并不包括某些人?社会的公是所有人的公,而并非有条件的“公”。此“公”何乎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