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对社会自由进行探讨,即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他提出了社会干预个人自由的准则: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就不必向社会负责,而人类之所以有权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为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能是防止某个人对他人的侵害。密尔从思想和言论自由、个性多样性对社会福祉的贡献、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三方面对社会干预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做出论述。最后,他对一些生活实践中的公民自由问题进行探讨。本书结尾的一句话,“从长远来看,一个国家的价值在于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意义深远,引人思考。

1. 引论
· 密尔指出,对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进行探讨,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 早期自由的概念是对统治者施用于群体的权力作出限制,而随着历史发展,统治者的角色演变为其利害意志等同于国民利害意志的自治政府,所以人们不再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因为权力由人民施用于自身。
· 然而在实践中,运用权力的人民与被施加权力的人民不是同一群人,所谓人民意志不过是最活跃的一部分人的意志,于是人民要压迫自己的一部分。
· 多数人的社会暴虐(对不应干预的事做出干预)比很多政治压迫更加可怕,因为它透入到更深的生活细节中,这不仅是官府的暴虐,还是舆论的暴虐。
· 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限度的,找出这个限度并保护个人自由不受侵害,和防御政治专制同样重要。
· 一个国家的道德,必然是大部分发自优势阶级的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而当优势阶级失去优势,新得势的道德情操会带有痛恶优越的意味。
· 密尔提出了一条社会干预个人自由的准则:人类之所以有权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为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能是自我防卫,即防止某个人对他人的侵害。
· 如果说让某人做或不做一件事,是为了他(她)自己的好处,这只能作为说服和恳求的理由,而不是强迫和控制的正当理由。
· 在仅对个人本身有直接影响的领域享有绝对的自由,包括思想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志趣的自由和个人之间联合的自由。
· 唯一的实质上的自由,是个人按照自己的道路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由,只要个人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
2.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 密尔指出,压制意见发表的权力,不管是人民自己还是政府来使用,而且即使是符合人民心声,应和公众的意见,都是不合法的。
· 强迫不让一个意见发表,对不同意该意见的人的危害比持有该意见的人的危害更大;如果该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他们失去了一个获得真理的机会,而如果该意见是错误的,那么他们失去了从意见冲突中加深对真理的认识的机会。
· 密尔的两个主要论点是:第一,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想要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第二,即使我们确定意见的谬误性,压制它的发表仍是罪恶的。
· 每个人的认知都是局限的,而且人的认知的局限性是无关于时代的,每个时代都有很多在后代被视为错误甚至荒谬的意见。
· 一个意见在争论和冲突中未被驳倒从而确立的真确性,和一个意见因不许对其辩驳而确立的真确幸,是完全不同的;可以依照其行动的真确意见存在的唯一条件,是批驳它的自由。
· 人类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来源于对错误的纠正;若想得到值得信赖的判断,只有倾听一切反对声音,从正当的部分中吸取教益,并解释虚妄的部分的虚妄性。
· 人们常常因为一个意见对社会的重要程度高,从而保护它不受公众攻击,而不是因为意见的真确性,且这种保护被认为是政府的义务。
· 一个意见的实用性也是一个意见问题,同样需要通过讨论来确立真确性,而且一个意见的真确性是它的实用性的一部分。
· 确信一个教义,不等于冒认它不可能是错误的,冒认一个教义的不可能错误性是指替代他人做出判断,从而不允许他人提出与之相反的意见。
· 历史的经验不断证明,真理不是永远可以战胜迫害的,真理常常被迫害压制,即使不是永远压灭,也是使真理倒退若干世纪。
· 即使人们不再杀死持有不同意见的人,还是通常会通过法律对他(她)进行迫害;在过去,被杀死的伟大思想者(如苏格拉底)的思想仍能广泛传播,扬名世界,而现在(19世纪)思想者虽不会担心被处死,但他(她)的思想传播被遏止了。
· 使异端不能发声,这对非异端者比对异端者危害更大,因为通过对思想冲突的限制,他们的精神发展也被限制了,理性变得衰弱。
· 就算假定一公认意见是真确的,如果它不时常经受充分的讨论和质疑,那么我们得到的也不过是死的教条,而非活的真理。
· 人类的智力和判断力需要培养,而最好的培养方式就是,寻找自己相信的意见的论据,并依此保护相反意见的质疑,并反过来质疑相反意见,以战胜相反意见。
· 一个人对一件事若只了解自己所持有的意见及其根据,不了解其他意见及其根据,那么即使他(她)的意见不可辩驳,也无法驳倒其他意见,进而只能将判断悬置。
· 在公认意见为真的假设下,若缺乏自由讨论,那么不仅意见的根据会被淡忘,意见的意义本身也会被淡忘,鲜明的概念和信仰被陈词滥调所替代。
· 密尔承认,随着历史的进步,无复争执的教义的数量会更多,而且这有益于人类福祉,可是如果丢掉对持反对意见者进行辩护和解释的机会,带来的危害甚至可以抵消增加的福祉。
· 比起公认意见为谬误或为真理这两种情况,更常见的情况是,两种冲突的教义共享介于二者之间的真理,公认教义只体现真理的一部分,故需要其他意见来弥补其不足。
· 密尔认为,在重大问题的探讨上,如果一个意见比另一个更加得势,那么处于劣势的意见应得到宽容和鼓励,因为它代表了被忽略的利益。
· 如果基督教徒想要教导非教徒,对于基督教应做到公正,那么他们对于不信教这件事就应做到公正;很多伟大的思想和教义是源于非基督教徒的。
· 自由讨论无法挽救意见的宗派性趋势,但是意见冲突的有益效果不体现在冲突的几方偏党上,而体现在冷静的旁观者上。
3. 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 当个人在将其意见付诸实践时,只要带来的风险和危难只和自己有关,那么他(她)就不应该受到法律层面或道德层面的阻碍。
· 如果个人行为只涉及自己而非他人,那么对言论和意见自由的证明同样可以用于对行动(即使对行为人自己有潜在危害)自由的证明。
· 意见的统一,在没有经过最充分的探讨的情况下,通常是不可取的,而意见的分歧对于没有掌握真理的人们来说是好事,因为这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此原则也适用于行为。
· 如果人们能意识到,个性自由是社会福祉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调整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的界限就不那么困难了。
· 罕波尔特认为,能力和发展的个人性是每个人都应永远追逐的目标,而此追逐目标需要自由的境地和多样化,二者结合生出个人的活力和繁复的分歧,从而结合为首创性。
· 一个人在青年时会习得人类经验业已确定的结果,但这些经验可能是狭隘的,前人对这些经验的解释可能是不对的,也有可能这些经验不适用于他(她)的性格,而且完全遵循习俗(经验)会对他(她)的有禀赋方面的发展造成阻碍。
· 密尔指出,重要的不是一个人做了什么,而是做这件事的是什么样的人;在人类用生命追求其自身的完善化和美化的过程中,居于首首位的是人本身。
· 人类除了有理性,还有欲望和冲动,它常常被认为是不好的,但欲望和冲动给一个人带来性格,它强有力的人性的基础。
· 在他人权利所许的限度内,人类应培养并发扬个人性,每个人都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的充实,相对于自己更有价值,因而相对于他人也更有价值,即使发扬个人性对他人有某种负面影响(如桀骜不驯使他人不悦),他人也会通过他们自己个人性的发展得偿所失。
· 密尔认为,要想每个人以公平发展的机会,最重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
· 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可能得益于某些天才的首创性,而天才常常有较多个性(一些大数学家和物理学家就是很好的例子),他们只能在自由的土壤中生长。
· 密尔指出,当今社会(19世纪)在意见方面占主导地位的是平凡人的群体,他们进行的思考是趋同的,且不接受有较高天赋或教养的人的指导,而有影响力的事物总是发源于天才的个人。
· 密尔指出,一个社会中有怪癖者的数量往往和社会中天才、富有精神力量的人和富有道德勇气的人的数量成正比。
· 人类的快乐的来源、对痛苦的感受、对物质和道德行为的反应的多样性要求人们必须在生活方式的选择上有同样的多样性,否则他们就不能发展为最完善的自己。
· 理想常把可取事物的一半排除在外,而社会认可标准又只产生对另一半的拙劣模仿,结果是微弱的情感和精力,与残存的、表面上合于规律的、没有意志或理性的力量。
· 习俗的专制对于人类的进步是持久的障碍,进步唯一可靠的永久源泉是自由,自由使每个人变为潜在的独立的进步中心,而自由与习俗统治总是处于对立。
· 最严重的主张意见的错误方式包括:似是而非地论证、压制事实和论据、错误地列举各项因素、错误表述反对方的意见。
· 最坏的一种意见论战方式是:诋毁持相反意见的人为坏人或不道德的人;持非主流意见的人首这种诽谤的伤害最大,因为他们通常属于少数,没有势力。
4.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 当一个人的行为影响到他人利益,社会就对他有裁决权(通过法律和舆论),而当一个人的行为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他(她)就享有行动并承担后果的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完全自由。
· 对于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他(她)自己是关切最深的,而社会对个人的关切是片面且间接的,社会对于个人利益的干涉通常以群体的喜好和臆断为根据。
· 密尔认为,一个人即使因不听劝解而犯下只对自身有影响的错误,也不应纵容“他人逼迫自己做他们认为对他有好处的事”这一罪恶。
· 一个人若在不影响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利益的方面,有不被喜欢的性格(如鲁莽、放纵、自大),他(她)因而承受的唯一后果就是不便(如被孤立、被批评),而非被强行控制。
· 若一个人的可憎性格涉及到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如以优势凌人、因自私导致他人受伤害),对他(她)就的道德谴责甚至道德惩罚就有了正当性。
· 社会中的个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个人的任何行为都会对他人(至少是亲人)造成影响,比如某些行为(如酗酒、赌博)会形成坏的榜样。
· 一个人在因为其行为导致其背弃了对他人或社会的明确义务时,他(她)应该因为背弃义务(而非行为本身)受到道德或法律的惩罚;例如,人不应因醉酒而受到惩罚,但士兵或警察应因在执行任务时醉酒而受到惩罚。
· 若一个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对公众的特定义务,对自己以外的伤害有非必然属性,那么他就不应受到惩罚,比如成年人不应因懒惰和不讲卫生而受罚。
· 反对公众干涉纯粹私人事务的最有力论据之一是,这种公众干涉往往是错误的,因为当公众干涉和自己几乎不相关的事务时,通常只是凭借自己的好恶,而非被干涉者的个人利益。
· 相关的实例包括:回教徒禁止非教徒吃猪肉,清教徒禁止娱乐活动,19世纪美国人对大额花销的非难,劳工阶层的社会主义者阻止有较高技巧或辛勤劳动的工人赚得高工资。
· 如果一种文明被它已经征服的敌人反击打败,那必然是它已经堕落到相当的地步,它的任何宣扬者都没有能力或意愿为它战斗,这时此文明就会停止前进,或被野蛮人破坏殆尽而后再生。
5. 本书的教义应用
· 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就不必向社会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的其他人可以对他做出的正当行为包括指教和劝诫,而不包括强制干预。
· 个人的行为若是与他人的利害相关,则个人应向社会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可以使用法律的惩罚来保护自己。
· 个人对于他人利益的潜在伤害无法单独构成社会干涉的正当理由,良性竞争中的成功者会损害失败者的利益,但良性竞争符合人类社会的普遍利益。
· 社会活动中的自由的例子之一是,自由贸易的教义:要做到物美价廉,最有效的方法是使生产者和销售者完全自由,而使购买者拥有随意选购的同等自由。
· 若要在使用某种工具犯罪途径的途径上部下困难,同时不侵害个人正当使用此工具的自由,应采取预设证据的方法,在购买工具时作相关记录(住址、用途等),并认证。
· 密尔认为,国家对于它认为违反当事人利益的事,在予以许可的同时,可以进行间接打击,比如对酒精饮料征税,并限制销售权,但不能做进一步的干预。
· 若干个人在只和他们自己有关的事情上,有经过同意做出共同规定的自由,但当这种定约于双方自己有害时,他们有解除定约的充分理由(如奴隶契约)。
· 自由原则不能有求一个人有放弃自由的自由。
· 人类对自由的珍重远不及对权力的珍重。
· 政府应规定家长的强制普遍教育的义务,要求每个儿童受到良好教育,而不必自己去备办这种普遍教育(公立教育体系)。
· 国家应设置公开考试(以施行义务教育),并在有争议的课题考试中只测验事实知识;若国家设图在有争论的课题中使公民得到有倾向性的结论,这便是一种罪恶。
· 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危害,行政机器越是科学化,越是高效,危害就越大,因为各类不同的事业都会成为中央行政系统的一部分。
· 如果一国中的精英人才都被吸入政府的职务中,社会中的其他人就只能依靠政府来谋求一切,公众没有能力制约官僚机构,甚至统治者也无法实施与官僚机构利益相反的改革,而且由于对智识的垄断,官僚团体自身的智识也会逐渐衰退。
· 为避免这种情况,应在官僚团体之外存在有同等能力的监督制约团体,政府之外应保有某些方法来保证监督制约团体的能力,并给以其对重大实际事务做出正确判断所需的机会和经验。
· 要做到符合效率原则的最大限度的权力分散,但也要尽可能做到最大限度的信息集中,并尽最大可能把信息由中枢传播出去。
· 对于不是妨碍而是鼓励个人发展的政府行动,应不厌其多,而当政府代替个人和团体去行动时,坏事就发生了。
· 若一个国家,即使为了有益的目的,使国民成为较易制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它便是为使国家机器较易使用而使机器丧失其基本动力。
· 从长远来看,一个国家的价值在于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
参考文献:
密尔,《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