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
– 《民法通则》第132条
–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公平责任的源流
– 时间背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民事立法由起草“民法典”向起草《民法通则》转轨的特殊时期
– 内容源流:
– 1、总结50年代和80年代两次民法典起草经验
– 2、引进南斯拉夫债法修订所贯彻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
– 3、综合借鉴1922年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的内容和体例
(三)特殊公平责任的类型化
– 1.无意识致害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 2.堆放物倒塌公平责任
《民通意见》第155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四)受益人补偿责任
1.紧急救助受害补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2句:
–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紧急避险受害补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2句: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3.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受害补偿责任
– 《民通意见》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4.义务帮工受害补偿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4条
–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5.受益人补偿责任与公平责任的差别
– 1、受益人补偿责任适用于法定损害事件类型,公平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类型。
– 2、受害人补偿责任的适用一般不以双方无过错为前提,公平责任的适用以双方无过错为前提。
6.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疑难点
– 1、受益人补偿责任的补偿范围以道义为限
– 2、受益人补偿责任是坚持严格的当事人主义
– 3、受益人补偿责任人不享有追偿权
– 4、非法定情形是否可以类推适用受益人补偿责任
(五)从建筑物中抛掷的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道义补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西班牙民法典》
第1907条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或建筑不善而
全部或部分损毁时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第1909条前两条各情形系因建筑原因造成的,第三人也
可向建筑师或承建方主张权利。
第1910条因物的抛掷或倒塌造成上述损害的,物的所有者或户主是前述事故责任人
– 《智利民法典》第2328条
– 第一款 自建筑物的高层部分坠落或投掷的物件引起的损害,应归责于一切居住于建筑物的该部分的人,赔偿金在所有这些人中分摊,但损害事实经证明仅可归因于某人的过失或恶意时,该人应单独承担责任。
– 第二款 处于建筑物高处或其他高地的某物有坠落和损害之虞时,建筑物或该地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该物的所有人、使用人,都有义务搬掉该物;民众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请求搬掉该物。
–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42条(未查明加害人)
(1)如果损害是由数人中的某个人造成的,并且不能查明所涉及的哪个人是加害人,法院在衡平需要时,可命令由可能造成损害,并且在其中确定可找到加害人的那一群人共同赔偿损害。
(2)在此等情形,法院可命令依法无疑要对损害的不确定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人赔偿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