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将“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需佩戴头盔”正式写入法条后,交警部门开始加大了对“骑电瓶车不带安全头盔上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不,家住上海闵行的吴先生就在路上因未带头盔而被交警拦下了,但是这次吴先生却居然最终因此而受到了行政拘留的严厉处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交警的处罚过程有问题吗?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2021年8月3日,吴先生骑电动自行车接儿子下课回家。在路口时,他遇到交警设卡盘查,于是根据交警示意停靠路边,随后交警告知其由于未佩戴头盔需罚款50元。
为了解执法依据,吴先生下车后将电动自行车停在路边停车处询问交警。交警没有给予解释和回答,并表示要扣车。吴先生表示同意扣车,打算锁车后等待交警开具扣车凭证,但交警告知其不得锁车,并与吴先生发生了争执。双方摔倒在路边的花坛里,并造成数十名路人围观。
后交警呼叫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增援处理。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到达现场,将吴先生带至派出所配合调查。经验伤,交警右上肢软组织挫伤。
8月4日,派出所再次对吴先生进行调查询问。8月5日,派出所认定吴先生实施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接到该处罚决定后,吴先生颇为不服。他认为,自己下车只是询问执法依据、锁车的行为并没有阻碍交警执法,且派出所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未经传唤进行询问、未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问题。
故吴先生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系争处罚决定。那么复议机关是怎么处理这起行政纠纷的呢?
一、吴先生与交警争执行为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复议机关查实:吴先生驾驶电瓶车在被执勤交警拦停后,交警告知其存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接受处理,但吴先生拒不出示证件。后又在交警明确告知因申请人拒绝接受处罚,需扣留非机动车的情况下,与交警争抢车锁致交警摔伤,并造成群众围观。
复议机关认为:吴先生如不服交警执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行使救济权利,但吴先生却采取拒绝陈述身份信息、与交警纠缠拉扯的方式,显属不当,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二、该案在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违法瑕疵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因询问时间过长而侵害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传唤人家属不知被传唤人行踪。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派出所虽未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申请人到达及离开时间,但是根据相关证据证实,其询问调查时间已经超出24小时,且未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申请人家属,属程序违法。
但是,考虑到本案派出所的程序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未影响吴先生的实体权利,复议机关最终未作出撤销决定,只是在复议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
小芝评述:本案属于治安拘留案件,是十分常见的行政争议类型。在实体方面,吴先生的确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事实,但整个传唤过程中的违法事实也很明显。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治安处罚过程中传唤流程、时间、告知等都有明确规定,但执法部门未严格遵守。
法谚有云“无程序,不正义”。我们最后还是呼吁,相关行政部门要重视程序问题,改变“重实体,轻程序”思维模式,在行政执法中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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