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9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昌南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活力,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用对象

(一)全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首次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初聘人员;

(二)在同一岗位级别上聘期已满续聘或晋级人员;

(三)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任命到事业单位工作,以及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并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聘用原则

(一)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原则,不断完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二)保障用人单位聘用自主权。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自主确定聘用岗位和人员,充分体现单位的聘用自主权。

(三)完善用人单位机制体制。各单位应坚持事业发展、竞争择优、激发活力的原则,合理科学制定竞聘方案,公平公开公正开展竞聘上岗,建立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岗位能高能低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机制。

三、聘用条件(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

2.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须在核准岗位数内进行,且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3.聘用现职以来,能认真履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聘用满足最低年限且各年度考核需达到“合格”及以上档次。

4.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培训任务。

5.身体健康,能适应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6.政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聘用基本年限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

(1)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上聘用满五年以上(含五年,下同)。

(3)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正高级职务聘用资格条件执行。

(4)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聘用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五年以上;

②首次竞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聘用满十年以上;

③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十年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聘用满三年以上;

④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十二年以上。

(5)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聘用五年以上。

(6)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副高级职务聘用资格条件执行。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九、十级。(1)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聘用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三年以上;

②首次竞聘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聘用满六年以上;

③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六年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聘用满一年以上;

④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八年以上。

(2)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聘用三年以上。

(3)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资格条件执行。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十一、十二级为助理级,十三级为员级。

(1)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专业技术十二、十三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初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资格条件执行。

(三)直接聘用条件

1.聘用在副高级岗位当年及以后取得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荣誉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2.聘用在副高级岗位当年及以后取得“赣鄱英才”、“赣鄱俊才”、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专家库成员等省级荣誉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聘用本层级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3.聘用在中级岗位当年及以后取得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专家库成员等市级荣誉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聘用本层级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其他情况

1.关于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

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该聘期满后,须按照岗位设置有关规定,重新竞聘上岗,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2.关于新进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

新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符合招聘单位职称系列相同的职称时,由用人单位按竞聘方案研究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申报该层次的最低等级。

3.关于受到党纪、政务等处理人员的岗位聘用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的,不得参加竞聘上岗;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及诚勉等情形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处分解除后首次竟聘不得高于受处分之前所聘岗位等级。

四、工作要求

(一)聚焦主责主业。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特别是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单位,要分设主辅系列,规范确定主系列专业数量和岗位数量。同时要结合自身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制定不低于本《通知》中聘用条件的具体条件(含业绩条件)。有省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按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全员竞聘。竟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竞聘方案要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提高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工作业绩、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等比重或赋分,降低年龄、工龄、取得资格年限等“资历分”,避免“论资排辈”“大锅饭”等不良用人导向。建立事业单位人员“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盘活用好事业单位岗位资源,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竟聘方案需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健全管理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发生变化后,事业单位要及时与受聘人员变更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要根据竞聘岗位及时细化约定条款,明确岗位目标、职责、聘用期限等事项。事业单位要强化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定期对聘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梳理规范,确保“应签尽签”“应变尽变”“应解尽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聘用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要有效衔接绩效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四)守牢管理底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是为了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制定的。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合同履行、考核过程中,对于长时间旷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当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等情况,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景德镇市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和《景德镇市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同时废止。若今后国家、省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聘用条件出台新规定,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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