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离奇的离婚案

之前我代理了一件离婚案,找我代理的当事人是个女性,四十多岁,生了一个儿子都二十五六岁了。她长年在外打工,年头月尾回来都是在娘家哥嫂那里。她和老公长达七八年没在一起生活了,原因是双方性格合不来,起因是数年前的一次吵嘴打架,当时她已经在外打工了,她父亲去世回来的,父亲后事办完后在家里她老公因琐事打了她,她记恨在心,事后老公怎么赔礼道歉她都不接受。我听完了她的陈述,劝告她孩子马上都要成家了,不为自己着想也要为孩子着想,天下锅都是仰着烧。她说律师你不知道,他(老公)阴的很,他一直把我当外人,有一次娘家来客,他非要我陪酒,我说喝酒一下子洗碗把碗打碎了怎么办?他说打的是我家的又不是你娘家带来的。我说这可能是一句玩笑话,不必当真。她不认可我的说法。看来是下决心要离。

我接受了她的委托。问她要结婚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她说他们没办结婚证,就那么明媒正娶嫁到他家的,属事实婚姻。我叫她去所在村委会开具事实婚姻证明然后去镇里民政所盖个章证明属实。

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如年龄、不是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等,双方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为什么是这个日期?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条例”,从这天开始施行,最高法院考虑中国的国情就用司法解释确定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为这一日。

做好准备后案子很快在法院立案了。开庭时麻烦来了。她老公当庭出示了两人的结婚证,结婚证上显示我的当事人姓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均与她现在身份证不相符,搞得我们措手不及面面相觑。法官说原告你的诉讼主体资格出现严重问题,你必须证明结婚证上的“你”与身份证上的“你"是一个人,不然法庭要裁定驳回你的起诉。

接下来找辖区派出所,派出所说你这不是派出所给搞错的,你是人口普查时登记出错,我们无法给你甄别过来。法官一再叫我做当事人工作撤诉。我坚决不同意。我认为人肯定是一个人,只不过个人信息登记出错,真正不行法院就下裁定驳回,我方上诉到中院,还有协调的机会,否则出了法院大门就很难进了,换句话说她这个婚就永远离不成了。法官看实在拗不过,就主动联系派出所,两家共同调查,最终证实两个“你”就是一个“你”。尽管双方当事人均一致当庭陈述说双方发生矛盾已经七八年没在一起生活了,根据当时施行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的....就是其中之一。完全符合准予离婚情形,但法官考虑种种因素,比如对方当事人情绪偏激,第一次没判离。判决生效后过六个月第二次起诉,总有判离的那一天。最终离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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