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中国文艺版权第一案”琼于二番战

4月8日,一起被称为“文艺版权第一案”的案件,即将在北京二审开庭审理。

时间拨回整整一年前,一部由于正编剧的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登陆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在掀起收视狂潮后不久,该剧就因被指涉嫌抄袭琼瑶上世纪90年代创作的《梅花烙》,而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琼瑶更将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四家投资、摄制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2014年12月25日,长达8个月的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一审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宫锁连城》禁停播出,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琼瑶方

我的目的是维权,是知识产权被重视。

《宫锁连城》是继热播剧《宫锁心玉》、《宫锁珠帘》后,于正编剧的“宫”系列第三部电视剧,去年4月开播后,在网络与电视平台上均取得较好收视成绩。

但仅一周时间,琼瑶就在其编剧的电视剧《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上发布了《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她认为《宫锁连城》剧本中的主线,即包括男女主角在内的3个角色的发展情节,与上世纪90年代其创作的《梅花烙》中主角背景及主从关系“完全一致”。琼瑶认为,于正涉嫌抄袭《梅花烙》。

20141225日,为期8个月的琼于案一审宣判,因为《宫锁连城》剧本中九个桥段与《梅花烙》中相似,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宫锁连城》禁停播出,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胜诉后,面对媒体,琼瑶难掩激动。“从案件受理开始我都忐忑不安。今天得到这样的判决,我对内地的法官、法律充满了感激。”琼瑶表示,很满意这样的判决结果,案件给内地树立了一个标杆,“我的目的是维权,是知识产权被重视。在内地,编剧几乎变成了一个弱势团体,大家只会注意演员、导演。真正创作剧本的人要费很大的精力来写,抄袭却很轻松就能完成。”

投资方

要去研究每一个桥段的相似性,投资公司只能派上帝来做编审。

作为被告方,除于正之外的另外四家投资方公司——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都觉得很委屈。相关负责人说:“当时我们没有来得及辩护的是:《宫锁连城》总共有980个桥段,只有9个桥段相似,不到1%比例的相似遭到禁播和罚款500万的不可承受重罚,依据在哪?到底多少处相似算‘抄袭’,罚多罚少?以前是没有一个量化标准的。”

琼瑶起诉是她的权利。对案件本身我们并不排斥,因为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它会立起一个标杆,让大家知道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可为。但也恰恰是这样,我们希望整个事件的判决要更加慎重。它影响的不只是我们四家公司,而是所有影视公司和机构。

他们认为,案件的审判将赋予所有影视剧投资机构一个很大的任务:从项目开始就要研究剧本每一个桥段是否跟之前的剧本有相似之处,“这对于投资公司来说基本上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你没法说哪个桥段是别人没用过的。我们开玩笑说,只能派上帝来做编审。”

连坐与禁播

一个环节出问题后,其他部门各工种的二度创作与付出怎样得到保护?

作为联合摄制方,影视公司和编创者之间实际上也曾签署协议,要求保证作品必须是原创。“但现在是将四家公司连坐告了,最可怕的是对该剧停止播映和发行。剧本和电视剧是两个不同的载体,不能因为只是剧本存在9处相似的问题,就将整个电视剧创作全盘否定。这是判决上可以再探讨的地方。”相关负责人说,“连坐带来的后果太可怕了。哪怕是琼瑶,只要她还在编创圈,这样的判决结果日后也会影响到她。”

制作方表示:“因为剧本的争议导致禁播,扩大了受害者,造成新的更大层面的伤害,如制作单位、投资人、导演、演员、工作人员等被连坐而利益受损。编剧过失,由制作单位买单?剧本涉嫌侵权,制作公司、投资方跟着挨板子?编剧侵权的是剧本,电视剧是另外一个完整的创作产品。而且电视剧是一个集体的创作,编剧只是其中一环,数百位演职人员都会在剧中投入创作,比如导演、制片、监制、摄像、美术、服装、化妆、道具、灯光、剧务,他们的创作与编剧的创作结合,才可能形成一部完整的电视剧。他们的利益会不会因为禁播而受伤害?他们的二度创作与付出怎样得到保护?这部电视剧的播出权是否应该得到尊重?

4月8日,“琼于案”二审将开庭审理。四大投资方表示:“我们既是案件的当事方,又是这个行业中将长期受影响的一方。在此之前法律并没有一个标杆,现在以此案为标杆,当然希望案件的判决要更加慎重。”

观点:

被打上“中国文艺版权第一案”的琼于案注定将会经历一次不平凡的审判过程,且很可能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会引起不同的声音和反馈。撇开于正是否抄袭的问题不谈,现在舆论更多关注的是倘若于正个人被认定抄袭,那么他个人的行为是否该牵连到相关企业,包括资方、制作方、播出方等。对此,在于正抄袭行为一旦被认定的前提下,小编更倾向于认同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即关联企业有责。无论受牵连的企业是无意还是有意,他们所共同制作的电视剧事实上是侵犯了琼瑶的原创作品,如果这样的作品还能够出现在公众平台,还不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又何谈尊重创新,尊重原创呢?

不过相应的,倘若关联企业认为自己对于正的抄袭行为不知情,那么他们也可以依法对于正提出赔偿申请,因为影视公司和编创者之间实际上也曾签署协议,要求保证作品必须是原创。如果于正被认定抄袭,那么显然他就违背了协议,关联企业有权要求赔偿。所以影视关联企业不应该纠结于自己是否该受到牵连,而是在影视制作过程中与创作人员签订更为严密的创作协议,为企业打造版权保护,避免一旦出现纠纷,自己无处追责的尴尬。(来源:汇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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