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鲍乐东主任说过:“选择适合的载体,让股权激励事半功倍。”在实践中,创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常常设置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大多表现为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更为普遍。那么为什么现在的公司更青睐于用有限合伙企业作持股平台?
一、有限合伙的基本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的概念是相对于普通合伙来说的,普通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合伙中没有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公司高管或控股股东担任普通合伙人,由激励对象担任有限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持股模式中,股东不再是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好处
1.税收优势
相比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更有优势,其能够避免转让或减持时的双层税负。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将涉及双层税负——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层面激励对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合伙企业中,因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只有单层税收,即只需要在个人层面上由合伙人承担相应个人所得税即可。
2.控股成本低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成为普通合伙人就成为合伙企业的控制人。同时,由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是以其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加以辨别,所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对投资金额没有要求,而且由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甚至可以不用投入资金。
正因为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获得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所以成为企业在选择持股平台时的常见选择。
3.操作便捷
合伙企业最大的特点是“人合性”。不同于公司的设立,合伙企业中的事项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来实现,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伙人之间可以规定任何内容,因此相对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运作更加自由。激励股份的授予可以由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将份额直接转让给激励对象,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激励对象的有限合伙人身份以及对其权利的限制,如果出现需要回购的情形,由双方签订协议或者直接由合伙企业将其除名,即全都在合伙企业内部进行,不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公示,因此更利于激励对象股份的动态管理。而且当公司需要股东(包括持股平台)做决策时,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通过即可,其操作更加简便并且落地性强。
用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也要注意它的劣势——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和政策的不确定性。
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鲍乐东主任在《12步玩转股权激励》一书中曾提到,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公司会根据自身需求以及内部情况,选择是否使用载体以及采用何种载体来激励员工,以达到多方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