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辖的类型
一 移送管辖(地域管辖的纠错)
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间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间,对于当事未上诉的,上级发现移送错位可以撤销裁定。
不能移送的三类案件:受移送的法院不能自行再移送,可以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以当事情况变更而变更;先立案的法院不得移送给另一有关辖权的法院。
二 指定管辖情形:
a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而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b 全体法管回避或自然灾害而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 协商不能解决管辖争议而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 管辖权转移(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使级别管辖有一定柔性)
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间进行。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案件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关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这种转移有向上转移(上级决定提审或下级报请上交)和向下转移。向下转移前应当报其上级法院批准。
下列民事一审案件开庭前可以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a 破产案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b 当事人人数众多而且不便于诉讼的案件
c 最高法院确定的其它类型案件。
上级法院批准交下级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可知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区别如下:
a 移送管辖的是案件而不是管辖权。
b 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而显示级别管辖的柔性,从而能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
c程序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双方行为,上级法院批准后的行为。
而移送管辖是单方行为,移送法院无需受送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