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关于所谓“虐猫”权。
本质来说,为非野生动物立法主要涉及物权与人权之争。也就是说,我们这个社会是否可以因一件商品的所有权而针对该商品持有者的行为做出一定约束。如果这样做,是否会导致物权大于人权。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认为虽然在普遍程度上立法是不可取也不切实际的,但是或许可以从契约的角度出发去对个体行为进行约束。比如说在购买宠物时签署合同,从行业规范入手制定一定的责任要求。如果出现违约,那么受约束人将承担一定的后果。我认为针对动物的保护最多到此为止了,不应该超出民事而上升到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就是,我坚决反对虐杀动物的行为,但我同样反对使人因为虐待动物坐牢。因此,捍卫 "虐待"的权利在我看来是邪恶的,但是我同样认为将人因物下狱的做法同样不义。所以我主张的不是所谓虐杀的权利,而是个体免受牢狱之灾的权利。
对于非宠物/商品范畴内的流浪动物,我不认为应该提供法律保护。因为它们生存在人类社会之外,所以以人类社会的秩序去管理、保护、或是约束它们都是不合适的。因此,碰上愿意保护它们的人或是恶意折磨它们的人,都是遵循了自然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