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了忠诚协议,另一方能否要求其按照忠诚协议履行赔偿责任呢?
首先,忠诚协议属于道德范畴,由夫妻双方自愿履行。
其次,若一方不愿履行的,另一方要求强制其履行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1、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就明确了仅以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忠诚协议的实质属于道德范畴,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不应强制当事人必须履行;3、若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并依据协议确定责任,将会诱发一方当事人为搜集对方违反忠诚义务的证据,而采取不当甚至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当然,忠诚协议无效,并不意味着有无错方不受惩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