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某天凌晨,阿生、阿珂、阿伦三人相约聚会,三人都喝了酒。聚会结束后,出于侥幸心理,阿生驾车载着阿珂和阿伦回家。不料,在回家路上与一辆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对方报了警。这一撞,让车上三人都慌了神……
阿珂立即打电话给自己的好友阿南,让其前来帮忙,正在睡梦中阿南接到电话,听说了情况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阿南到达后,阿生看到未喝酒的阿南,突然心生一计。
阿生对阿南说自己开车撞人了,还喝了酒,希望阿南能为他顶包,被撞的人还能走路,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出于兄弟义气,阿南答应了阿生的请求。之后交警询问时,阿南向交警做了虚假证明,表示是自己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本以为这样就可以瞒天过海,但法网恢恢,谎言终究会被识破。阿南事后意识到顶包的严重性,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事实。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视频也发现当晚实际驾车的人为阿生。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南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阿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阿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阿生无视国家法律,为逃避其危险驾驶的罪责,指使他人作伪证顶包,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阿生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南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被告人阿生犯妨害作证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法官说法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包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阿南明知阿生酒后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而向交通警察作虚假证明,称是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阿生在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其危险驾驶的罪责,指使其好友阿南作伪证顶包,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四.法官提醒
酒驾发生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仅有违社会公德,而且严重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执法,增加查清事实的难度,浪费司法资源,酒驾者、顶包者还可能以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定罪量刑。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酒后驾车不可取,更不要为了逃避惩罚去找人顶包,这样只会错上加错,坑人又害己。同时,当发现亲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引导、规劝其向公安机关自首,帮人顶包是感情用事,不仅不能帮到别人,自己也将难逃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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