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被打,打人副所长被拘,镇长被免职》

引言

作为新闻媒体的记者,他们的职责是传播真相,揭露黑暗,维护公平正义。他们的工作是艰辛而危险的,他们常常要面对各种困难和阻力,甚至有时候要冒着生命危险去采访报道。但是,他们并不畏惧,他们坚持着自己的信念和使命,他们用自己的笔和镜头,为我们展现了一个真实而多彩的世界。然而,在这个世界上,总有一些人不愿意看到真相被揭露,不愿意看到黑暗被曝光,不愿意看到公平正义被维护。他们用各种手段来阻挠和打击记者的工作,甚至不惜动用暴力来威胁和伤害记者.

近日,一名极目新闻的记者在贵州毕节织金县采访一起教师溺亡事件时,遭到了当地派出所副所长及辅警的殴打,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决定对打人者处以行政拘留,并免去涉事副所长和镇长的职务。这起事件,不仅暴露了一些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淡漠和暴力执法的问题,也引发了对媒体工作和新闻自由的思考和讨论。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起事件进行分析和解读。

正文

一、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因过失致人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开报道,打人者是织金县马场派出所副所长熊某及两名辅警李某、陶某。他们在阻止记者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记者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记者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由于,故意伤害罪必须要造成他人人身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程度的,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如轻微伤或者不构成轻微伤的程度,不以犯罪论处。因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熊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二、记者采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记者采访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受到法律约束的基本义务。

根据公开报道,被打记者是在采访一起教师溺亡事件时遭到了暴力阻挠和殴打。据悉,这起教师溺亡事件涉及到当地水电站的放水安全、学校的管理责任、遇难教师的家属的诉求等多方面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因此,记者采访这起事件,是一项合法、合理、必要的新闻工作,也是一项履行新闻职责、服务社会公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新闻工作。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出示了相关证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德。但却遭到了当地派出所副所长及辅警的无理跟踪、拦截、殴打,严重侵犯了记者的人身权利和新闻权利,严重损害了记者的人格尊严和职业形象,严重影响了记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因此,记者采访被打事件,不仅是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也是一起涉及到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这起事件,不仅需要对打人者依法追究责任,也需要对记者给予关心和支持。这起事件,不仅需要对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和问责,也需要对媒体工作和新闻环境进行改善和保障。

三、媒体工作的意义

媒体工作是一项既受到宪法保护又受到宪法约束的公共服务。媒体工作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要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实。媒体工作既要反映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情况,也要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和诉求,揭露社会弊端和问题。媒体工作既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也要坚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记者采访这起事件,不仅可以为遇难教师和家属发声和维权,也可以为社会提供真实和客观的信息和证据,也可以为政府提供批评和建议,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四、总结

这起事件,教训极为深刻,暴露出少数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不仅是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也是一起涉及到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不仅需要对打人者依法追究责任,也需要对记者给予关心和支持。不仅需要对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和问责,也需要对媒体工作和新闻环境进行改善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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