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婚姻财产分割的案件。这起案件涉及到一个多年来黄某和高某之间的恶化婚姻、儿子抚养、安置补偿款和房屋的分配等问题。在这起案件中,黄某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而高某则一直在独自抚养儿子并照顾父母,生活十分艰辛。
据悉, 他们于2001年结婚,之后黄某就将户口迁到高某户籍所在地,次年生了个儿子。2005年,黄某因感情不睦离家出走,高某独自照顾儿子,负担生活费等所有费用。
高某毅然面对生活艰辛,生活艰辛四处举债,而黄某却不见回来,也没有支付相关费用。长达17年的时间里,黄某没有回家过,也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等费用。
2019年,高某家所在村庄面临拆迁,黄某终于现身协商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书,一家三口可领取安置补偿款项及安置房一套。虽然一家三口获得了安置补偿,但高某与黄某的婚姻已难以挽回。这时,黄某提出了一项诉讼,以拆迁利益是一家三口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为由,要求分割安置房和安置补偿款项的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所以发生共有关系,是因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拆迁利益,因此需要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有财产。尽管二人现已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应当适用民法典家庭编关于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处理。
虽然原、被告已经与有关部门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并选择了安置房,但房产尚未交付并办理产权证书,原、被告未取得物权,因此不宜在本案中对安置房进行分割。
在拆迁款分割时,先除去儿子所得的三分之一和已用于家庭支出的费用,剩余的财产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将剩余的财产进行分割。鉴于黄某长期未尽抚养责任,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原则,给予女方或被告一定的优惠,按男方35%、女方65%的比例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拆迁利益高某分得65%、黄某分得35%,而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则全部被驳回。
之后,黄某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官也提醒,双方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问题,然而双方若无法达成协议,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均等分割,而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应该是补充原则,即在考虑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需求的同时,给予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的整体投入、付出,而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照顾;如果夫妻的一方对离婚有不当行为,分割财产时也要给无过错方适当照顾。
在分割拆迁利益时,应考虑至关重要的因素,是否要给予女性一方一个优惠。案件中,由于黄某长期离家出走,未尽到抚养义务,而高某独自抚养儿子长大,支出更多,而儿子是黄某和高某的儿子,虽然已成年,但仍需资助其学习和生活。因此,在分割拆迁款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原则,给女方或被告一定的优惠,按男方35%、女方65%的比例进行分割,最终达到了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