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年美国通过谢尔曼法,也就是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旨在打击两种行为,一是限制贸易的行为,二是垄断的行为。谢尔曼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合同联合或密谋限制贸易即非法。也就是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只要从事限制贸易活动的就是非法的。第二部分:垄断或企图垄断为重罪。只要是单个的主体垄断或企图垄断,就会被定为重罪。
谢尔曼法的文字表达简单明了,但是在逻辑上却含糊不清。什么是限制贸易?什么是垄断和企图垄断?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比如说,两家都是做玩具出口的,他们通过谈判签订了合作意向,这时又有几家想加入进来,如果不让另几家加入,这前两家算不算限制贸易?
第二部分提到垄断,首先我们来看看垄断行为的定义,垄断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每一个在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企业与商家,又有谁不想增加市场份额,增加收入,提高利润的?
关于垄断的危害,一般认为垄断者会使产量下降,价格升高,会使消费者多花钱,减少选择,会阻碍创新,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1886年,查尔斯.霍尔发明了生产单质铝的方法,1889年,他申请了专利,找到了投资人,创立美国铝业公司,开始批量生产铝。随着铝的日产量逐步增加,铝的单价由1887年的每磅八美元下降到1941年每磅一毛五分钱。
关于减少消费者选择这方面,可能会有人希望市场上,有不止一家的苹果,腾讯,微软阿里巴巴,但是实际上如果我们市场竞争的制度比较合理,就只能产生一家苹果,一家腾讯,一家微软,一家阿里巴巴。如果制度不合理,创新的想法就不可能落实,那就连一家这样的公司也不可能存在。
关于阻碍创新,实际上大企业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财力在创新上。你看苹果现在已出到x系列了,腾讯的微信版本也在不断的更新。
有人说垄断公司的实力一般很雄厚,在一个领域造成垄断后,别的公司就没法进入,市场就会失去竞争,效率会变低下,失去活力,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一个企业,它正是因为生产了脍炙人口的产品,降低了成本,增加了就业岗位,创造大量的交易剩余,才使规模变大。如果它固步自封,产品落后,自然会被市场所淘汰。
上世纪,美国政府以谢尔曼法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告它行业垄断,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被硬性分拆成七家地方局和一家长话局。原本一通跨洋电话分成了三通电话,本地通话加上长话,然后长话再落回本地。造成用户多付钱,公司之间难以清算分账。另外,对于区域的划分,这七家地方局之间也产生了竞争。结果就是,原先的规模效应大打折扣,经营成本交易费用反而上升。
现在,你还认为垄断一定是不好的,是必须立法抵制的吗?
以上是根据薛兆丰的《北大经济学课》做的部分读书笔记,仅为个人一点不成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