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校外导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前言: 很多人可能遇到过或者听说过这样的情况,某天突然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有个事想找你了解一下”“方便的话过来一趟”。有的人去了之后,顺顺利利把事情说清楚,被认定为自首,获得了从轻处罚;有的人同样去了,却说这只是“坦白”,不能算自首。 同样是接到电话后主动去派出所,为什么结果不一样?电话通知到案,到底算不算自首?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一、什么叫“自首” ?
自首,通俗来说就是犯了事之后,自己主动去司法机关,老老实实把事说清楚。法律上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那电话通知到案算不算自首,争议焦点就在于到底算不算“自动投案”?你是主动去的,还是被动去的?
二、电话通知是什么性质?
先要搞明白一个问题:公安机关打个电话叫你去,这个电话算不算“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打电话通知你去一趟,既不是拘传,更不是拘留逮捕,说白了,它连“传唤”都算不上,正式传唤还得有传唤证呢。电话通知,说到底就是一种办案机关为了方便工作采用的方式,没有任何法律强制力。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你接到电话之后,你是有选择的:你可以去,也可以不去(当然不去可能面临其他后果,那是另一回事)。正因为你有得选,你选择了去,这个“去”的动作本身就体现了一种主动性。
三、为什么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里有一个很通俗的道理——“举重以明轻”。 什么意思呢?法律明确规定,犯了事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你想,逃跑的人主观恶性更大,躲了那么久,被抓捕的压力越来越大才投案,法律都认定他是自首。那接到电话就老老实实去的人,一没跑、二没躲,一个电话就来了,这要是不算自首,怎么说得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里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王春明盗窃案,王春明偷了一辆摩托车,公安机关打电话叫他去,他就去了,如实交代了,法院认定他构成自首,最终只判了单处罚金。这个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后来被全国很多法院参照。目前,江苏、浙江、北京、广东、上海、天津、四川等多地的法院,在盗窃、故意伤害、危险驾驶、诈骗等大量案件中,都认可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
四、那为什么有些情况不算呢?
问题没那么简单,同样是被电话叫去的,结果大不一样,关键看具体情况。
情况一:电话里说的是其他的事
比如公安机关其实已经掌握了你的犯罪证据,但电话里跟你说的是“来核验一下身份”“有个文件需要你签字”“配合调查一下别人的事”,你信以为真就去了。到了之后才发现,原来是要查你的事。 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你去的那个时间点,心里想的是办别的事,并没有主动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意思。自首要求的是“主动投案”,你得有那个意愿才行。 不过也有例外。如果有证据显示,你其实已经猜到了公安机关叫你去是查你的事,但你仍然愿意去,那可能还是可以认定为自首。比如,你之前刚好犯了个事,突然接到电话,你心里就明白了,还是去了,这就说明你有投案的主动性。
情况二:已经“人赃并获”了
比如海关查获了你带的东西,里面有违禁品,当场把你人扣了、东西收了,然后说要进一步调查,先让你回去了。过几天公安机关打电话叫你去,你去了。 这种情况有争议。因为在此之前你已经被执法部门实际控制过了,犯罪证据也被掌握了,你属于“被动归案”,自动投案的基础就不存在了。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如果在行为人身上或随身物品中发现了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情况三:去了之后没有及时说实话
自首需要“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你接到电话去了,这算自动投案。但如果你到了之后,一开始想蒙混过关,没有说实情,等到公安机关把证据摆在你面前了才交代,那就不能算自首了。自动投案的“红利”,因为你没有及时说实话而丧失了。 不过有一个补救机会:如果一开始说了实话、后来又翻供了,只要在一审判决之前又恢复说实话,还是可以认定为自首。 情况四:职务犯罪里的争议 普通老百姓的案子,电话通知到案认定为自首,基本上争议不大了。但在贪污贿赂这类职务犯罪里,情况比较复杂。 有些观点认为,职务犯罪中,纪委或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之前,往往已经掌握了犯罪线索,叫你谈话你就有义务配合,你不去也不行,所以不能算自动投案。但也有观点认为,关键还是要看你有没有“能逃而不逃”的事实——如果你确实有机会跑、但你选择了去,就应该算自动投案。 目前职务犯罪领域中,这个问题还有争议,各地做法也不完全统一。
五、接到电话之后,该怎么做?
如果你是当事人或者家属,面对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以下几条建议很重要:
第一,接到电话,尽快前往。不要跑,不要躲。跑了性质就变了,可能面临通缉,到时候想争取自首都没机会了;
第二,体现主动性。如果你确实可以选择不去但你选择了去,这就是主动性的体现。最好有一些客观证据能证明这一点,比如你接到电话后安排好了家里的事、准备好了相关材料再去,这些细节在后续争取自首认定时很有用;
第三,去了之后,如实说。自动投案只是成功了一半,如实供述是另一半。不要心存侥幸想着蒙混过关,一旦错过如实供述的时机,自首就很难认定了。
第四,若对行为性质有不同看法,可以辩解。比如你承认人是你伤的,但你觉得这不叫故意伤害,应该算正当防卫或者过失。这种对法律评价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但前提是,基本事实你得承认,不能编故事;
第五,翻供有风险,但一审判决前改回来还来得及。
法律允许你在一审判决之前纠正自己的翻供行为,重新如实供述的,还是可以认定为自首,但这个“后悔药”有保质期,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六、简单总结
公安机关打电话叫你去,你去了,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很简单:电话通知不是强制措施,你有选择的余地,你选择了去,这个行为本身就体现了主动投案的意思。但也存在例外:电话里说的是别的事把你“诓”去的,之前已经被“人赃并获”过的,去了之后没有及时说实话的,这些情形下有争议或者不能认定。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电话通知到案认定为自首,已经是大方向。律师辩护、当事人争取,关键是要抓住“主动性”“自愿性”这个核心,围绕你有没有“能逃而不逃”的选择、有没有及时如实供述,来组织证据和论证,毕竟自首认得好不好,刑期可能差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