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听到这个题目时,我们或许会说发火是不加思索,受怒气支配的一种行为。那么试想,当你发火时,身边恰巧有一把刀,一生气便向对方刺了过去,你还能辩解说:“那是一种自己也无可奈何的不可抗力吗?”按照这个道理往下推,所有盛怒之下的犯罪都可以归咎于“怒气”,而并非当事人的责任。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那我们遇到事情为什么会愤怒呢?
在《讨厌的勇气里》一书中是这样描述的:你并不是“受怒气支配而大发雷霆”,完全是“为了大发雷霆而制造怒气”。也就是说,为了达到大发雷霆这个目的而制造出来愤怒的感情。(你是先产生了要大发雷霆这个目的。也就是说,你想通过大发雷霆来震慑犯错的对象,进而使他认真听自己的话。)作为相应手段,你便捏造了愤怒的这种感情。你感觉讲道理太麻烦,所以想用更加快捷的方式使并不抵抗的对方屈服。作为相应的手段,你采用了“愤怒”这种感情。你或许会反驳愤怒时连想的时间都没有,我并不是思考之后才发怒的。愤怒完全是一种突发式的感情。
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故事,说的是有一天母亲和女儿大声争吵。正在这个时候,电话铃响了起来。“喂喂?”慌忙拿起话筒的母亲的声音中依然带有一些怒气。但是,打电话的人是女儿学校的班主任。意识到这一点后,母亲的语气马上变得彬彬有礼了。就这样,母亲用客客气气的语气交谈了大约五分钟之后挂了电话,接着又勃然变色,开始顺斥女儿。
由此可见,所谓愤怒其实只是可放可收的一种“手段”而已。它既可以在接电话的瞬间巧妙的收起,也可以在挂断电话之后再次释放出来。这位母亲并不是因为怒不可遏而大发雷霆,她只不过是为了用高声震慑住女儿,进而使其听自己的话才采用了愤怒这种感情。
了解了愤怒的真面目,我们是不是可以慎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