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之行(十四):不完美受害人和不完全施害人

两年前,小猫看了一部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深有感触,写了两篇影评。

《不完美受害人》:赵寻,其实一点都不可怜

《不完美受害人》(二):每一点好处,都是要付出代价的

没想到这么快就有现实中的“不完美受害人”了,而且还不止一个。

与电视剧中明显的职场潜规则不同的是,无论是某大学的师风师德事件,还是大同的订婚强奸案,在许多公众看来,所谓的“被告”或是“被举报者”看起来更像是“同样被受害者伤害的施害者”。

而所谓的原告、举报人更像是在施害的受害人。

社会学上有一个词,叫道德正当化。

以道德语言为主导的社会认知结构中,道德不再单纯是约束行为的标准。

如今,它有时候会被某些人用来包装、解释甚至美化不公正行为。

它使得我们无法轻易分辨谁是真正的受害者,谁又在操控着“受害者身份”进行反击。


人们会用“我也曾受害”来为自己的行为正当化,但他们不会承认在过程中自己是否真的拒绝,或者是否真的不自愿。

例如在订婚强奸案中,原告主动和醉酒的被告去了婚房睡觉~(原告自己的供词)

这让人很难相信她认为什么都不会发生。


并且在提到彩礼问题时,案件记录只说明了“立案前”归还,而不是事件发生前后归还。

同样,在某大学最近的师风师德事件中,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举报的学生一开始对于这段关系并没有嘴上说的那么反感。

他甚至很高兴地收钱,收化妆品,收各种好处。

难不成他真的相信,这是某大学给研究生的标配吗?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人们不应该有举报、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愿望和行为,而是说,在如今的许多案件或行政问题审理过程中,人们更容易把关注点放在施害者的过错上,而忽略了受害者“有嫌疑”的那一面。

所以说,“道德正当化”这个机制,有时候只是部分人为了减轻内心冲突或负罪感,而给自己的伤害性行为披上一层“合理”“正义”的外衣。

如果某些客观评论者站出来怀疑他们的问题,他们可能就会说:“如果不是他/她当初那样伤我,我也不会这样。”

或者说,我是在替天行道,为弱者发声,这些人本该被揭穿。

然而,他们是真的“弱者”吗?

所以说,在之后对于行为的评价中,我认为应该更明确地考虑在同一个人身上,同时发生受害情况和犯罪违法的可能性,并且清楚地分开讨论。

受害者正当防卫是一方面,证据不足或参与学术不端是另一方面。

施害者在聊天记录中展现出来的真情实感是一方面,贪污受贿或帮助作弊是另一方面。

理解动机不等于免除责任,道德正当化也不代表实际的清白,这不仅适用于“不完美受害者”,也同样适用于“不完全施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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