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导演的电影一向以奂美的光影和鲜明的色调著称。今年9月底上映的影片《影》,更是将老谋子的视听表现力发挥得淋漓尽致。全片美术采用中国古典水墨画风格设计;配乐为民族乐器琴、箫、瑟,其古典音色绝美的视听效果将朝堂与战场的肃杀之气完美呈现,受到国内外媒体和观众的一致好评。
但是近日,《影》的美妙配乐却因为著作权署名问题而陷入了侵权纠纷案。案件原告是作曲家董颖达,被告则是影片发行方乐视影业。然而此案还牵扯出了影片署名的作曲者捞仔(吴立群)。
Ⅰ
11月17日,著名作曲家董颖达发表一篇名为“我们拒绝做《影》的影子:对近期《影》配乐事件的公开回应”的微博文章,内里详述了她为《影片》配乐而集结的全国顶尖演奏家和中国古代音乐专家,总计20人的豪华制作团队,参与《影》的配乐工作但最终未得到应有署名权的全部过程。文章对中国电影圈中不尊重著作权的潜规则表达了不满,并指出了乐视影业无视合同的傲慢态度。文末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董颖达起诉乐视影业侵害作品署名权一案的受理通知书。
Ⅱ
11月18日,董颖达转发央音帮(央音及其他高校生平台)文章“影片《影》配乐的抄袭之考证”。文章列举了影片中孙俪弹琴片段的配乐董颖达版与捞仔版的波形对比图,和古琴曲《忆古人》的董颖达团队演奏版与影片公映版的对比音频。由于文章直指捞仔抄袭且语带讥讽,被一干媒体和网友转发炒作后,捞仔怒了。
Ⅲ
捞仔先后于19日和20日发表个人声明和律师声明,将董颖达转发的抄袭考证一文一一反驳,并称电影《影》的音乐是他独立完成并聘请演奏家录制,与董颖达团队无关。而律师声明中更提到董颖达的作品发表于电影公映之后,且有证据证明捞仔创作时并未接触过董颖达作品。董颖达的行为侵犯了捞仔的名誉权,要求其删除散布不实言论并公开道歉,否则将追求其法律责任!至此,事件升级,火药味渐浓。
此中包含三个重点:
1. 董颖达称与乐视影业签订的合同中说明甲方一旦采用乙方音乐,包括该影片(宣传片,花絮,片段等)就要为其团队署名。而乐视影业在《张艺谋和他的影》纪录片中加入了团队名单,却坚持不在公映片中为团队署名。
2. 捞仔声明:电影《影》创作团队告知他:此前的音乐不符合导演创作要求,需要更换作曲者,而非董颖达所说“请一位音乐人添加一些商业元素”。
3. 乐视影业回应称为董颖达进行了“前期作曲”署名(未写明宣传片或公映片),其流程合理合法。
各中真假,需待法庭审理。
就事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结果未知。小智就此案咨询了西南大学音乐学院在读研究生赖女士,她对“影片《影》配乐的抄袭之考证”一文中提到的两段音乐进行了分析,她认为:
影片中角色小艾的弹琴片段,两版开头的扫弦元素一样,但除开扫弦音之外,其他音有明显区别:董版有清晰的旋律感和单音走向而捞版无,且捞版只采用了三个音,整体来说音乐走向不一样,材料不一样。
而影片中另一配乐,改编自吴景略与吴文光版《虞山吴氏琴谱》的古琴曲《忆古人》可以说是一样的。
小智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乐视影业是否采用了董颖达团队的音乐,董颖达方认为公映影片与她团队的作品高度相似,而捞仔则号称影片配乐完全为独立创作,僵持不下。
对于抄袭的判定,在音乐领域和影视领域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不像商标、专利有量化的标准。在音乐圈子中,有“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没有这条法律!
论事
此次事件本是董颖达与乐视影业之间的署名权纠纷,而经发酵后竟然演变成双边大战,想必董颖达自己也没有想到。
就争议配乐而言,有一个客观事实存在,就是捞仔创作必须根据演员的表演动作进行创作,而演员的表演动作又是董颖达团队设计的,免不了有相似之处。而此复杂情形非专业机构是无法判断出是否构成“抄袭”的,小智建议各位看官切莫着急判断,也不要转发主观言论,以免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
若无真身,何来影子
”
这句话是《影》中台词,也是小智的看法。即使捞仔版配乐完全独立创作,那也是根据董颖达团队设计的演奏动作进行创作,若无真身,何来音乐?即使没有用到董颖达团队创作的配乐,也用到了其对古典音乐的顾问知识,可以说董颖达团队有功劳有苦劳。20位顶尖音乐人,一个署名权还要一追二请,既让人寒心,也让人汗颜。
另外,捞仔如果是在被乐视隐瞒缘由的状态下进行了创作,“被动”抄袭了不知情的董颖达团队,乐视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情发展,且看后续报道。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让每一个付出脑力劳动的人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个人层面如此,企业层面如此,国家层面也如此,“行业潜规则”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小智坚决拥护每一位作者的尊严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