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渝民申937号
关键词
直接适用、公安送治、危险性
案件简述
2015年2月11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白涛派出所民警以涪公治暴字(2015)0201号《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将与他人发生纠纷的卢某送往重庆市涪陵区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医疗,重庆市涪陵区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伤人行为,非自愿入院,住院观察确定诊断”,后依据卢洪武“存在言语性幻听、思维散漫、被害妄想”以及8年多精神病史等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于同日收治入院。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白涛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紧急住院观察住院通知书”、“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精神病人封闭医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沟通记录”等文书上签字。2015年4月18日,应卢某亲属的申请卢洪武自动出院,其自动出院协议书载明“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2015年5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以涪公治解字[2015]0502号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确定,经重庆市涪陵区精神病医院的书面建议,同意解除重庆市涪陵区精神病医院对卢洪武的强制治疗,由监护人或近亲属接回管控。
卢某认为精神病医院侵犯自身身体权,没有依法进行诊断等原因,在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精神卫生法》关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规定,医院收治的行为没有过错,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卢某的再审请求亦被驳回。
裁定中的《精神卫生法》
法院引用《精神卫生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本案中,卢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强制送到重庆市涪陵区精神病医院治疗,该院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经过专业医师对卢某进行诊断,该院根据卢某患有精神病的既往病史及其精神状况,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收治入院,其在治疗过程中亦未有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行为。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卢洪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