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辽01民终7245号
关键词
直接适用、拘束性措施
案件简述
2015年8月1日晚17时30分,王某在医院的洗漱间内因另一吸烟患者发生冲突,后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和平分院的医生及护士共三人对王敬采取了保护性约束措施。但双方对“冲突”的描述不一致。
王某主张:2015年8月1日晚5点多钟,王某在洗漱间刷牙,一名男患者在里面抽烟,王某说了一句“你在这抽烟不影响别人吗”,一个女护士就插话说“这是抽烟时间”,男患者抽完烟就离开了,王某心里有些生气自言自语骂了一句并把自己的塑料牙缸摔坏了。这时医院的商大夫和另外一男一女的两名护士站在洗漱间门外与王某争吵,商大夫恐吓王某说“你敢再骂一句”,王某在气愤中又骂了一句,这就激怒了商大夫,她带领两名护士埋伏在门外两侧准备好了对王某打击,趁王某从洗漱间出来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向王某突然猛扑来,商大夫带头抓头发,掐脖子,拧双臂,使劲按压王敬头往前拽,直把王敬头撞在处置室门上。将门撞坏后又把王某拽回来,跳起来压在王某腰上,将王某脸朝下按在地上压碎了眼镜,压的王某喘不上气,几乎窒息。一男一女两个大胖子护士骑坐在王某身上,将王某捆个结结实实,将王某拖回病房与床捆在一起,盖上棉被。而后三人扬长而去不管王某的死活。
医院方主张:本次住院是在2015年7月27日,王某再次因凭空闻语多疑,再次发病至少两个月时间,诊断仍然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入院后主要症状表现为也是有幻听,敏感多疑。7月29日的医生的病程记录中记录“无故认为别人议论她,要害她,存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容易冲动,情绪不稳,易激怒”,王某确实存在自伤、他伤以及破裂医疗秩序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王某在刚入院时与医院签署了协议,医院已经告知王某在住院期间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转院之后也进行了告知义务,监护人对该情况是非常清楚的,而且也进行了书面告知,有签字的协议。对精神专科医院的医务人员针对患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性约束是法定的权利。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为:第一、根据监控视频,王某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医疗机构内对王某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属于合理的保护性医疗措施,未违反精神卫生法,但是在采取措施后,应采取更加人性的方法将患者送回病房,存在瑕疵。第二、根据病历资料,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已履行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告知义务,患者已签字。第三、精神障碍患者是特殊群体,各家精神专科机构对吸烟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特殊规定,在固定场合、固定时间、固定数量可以予以照顾,但应考虑吸烟对其他患者的影响;第四、建议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从人道角度,应适当补偿4000元至5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王某10000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引用《精神卫生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结合本案,原审根据视频资料的内容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医疗机构内对王敬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属于合理的保护性医疗措施,未违反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但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采取措施后,将患者送回病房的过程中存在瑕疵,结合保护性约束措施对王敬的影响,酌定由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补偿王敬10000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