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多措并举解决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包括养老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介护保险制度等措施,还出台了关于老年住宅、老年人就业等一系列政策。
(一)养老金制度
第一层次是国民年金。1961年开始全面实施《国民年金法》,日本进入了“全民皆年金”时代。要求凡20岁以上60岁以下全体国民,都必须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分为养老年金、残障年金、寡妇年金、母子年金和遗孤年金5种,其中的养老年金是养老保险的基础,覆盖全体国民。20岁以上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包括外国人)均强制性纳入该制度,国民年金采取现收现付制。自己缴一半,国家缴一半。参保者缴费满 25 年以上,即可在他们65 岁时获得养老金领取资格,缴满40年可获取最高金额养老金。
第二层次是与就业收入相关联的雇员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职业的不同,又可分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其中覆盖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工的年金称为厚生年金,而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营企业职工、农林渔团体雇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参加的年金则统称为共济年金。凡是加入第二层次者全部自动加入第一层次国民年金。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是对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与个人的收入报酬挂钩。企业的员工缴纳的叫厚生年金保险,相当于我们俗称的企业年金,公务员缴纳的叫共济年金。这一部分与个人收入挂钩,大中型私营企业的员工、国企和公务员都是强制加入。 参保人每月缴纳的保费是工资的固定比例,从 2017 年 9 月开始,该比例为 18.3%,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保费的一半。
第三层次是可以任意加入的养老年金保险。主要是私人机关经营管理者的职业养老金或公司养老金,包括厚生年金基金、适格退职年金、国民年金基金等种类,加入的条件是必须加入第一、第二层次养老保险。前两个层级由政府运营且有强制性,称为公共养老保险;第三层具有可选择性,个人可以自由选择。
(二)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源自于1958年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实现了日本国民皆保险的目标。法律规定任何在日本居住的人(不仅是日本国民),都必须加入某种医疗保险,国民医疗保险覆盖率超过99%。这和我国的医保制度非常相似,均属于强制性的基本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称之为职工健康保险,另一类是国民健康保险。医疗保险经费来源,个人按收入8%交纳,不足部分由国家及地方财政补贴,凡参加医疗保险均可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大部分为80%至90%,自付10%至20%,家属可报销70%至80%。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后的医疗费个人只须承担30%。个人负担额(2017年)超过63000日元(低收入者超过35400日元)时,超过部分由保险支付。
在定点医院方面,日本99%的医院及诊疗所都是“指定医疗机构”,即几乎在所有的医院都可以使用保险看病。而且日本的健康险涵盖了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
(三)介护险制度
《介护保险法》2000年4月正式实施,2005年修订。以40岁以上国民为对象,由保险费收入、税、使用费构成“财源”,以社区为主体提供护理服务。
《介护保险法》规定,介护保险对象主要为65岁老年人,40岁以上国民必须加入并缴纳介护保险金。按规定,享受介护保险服务必须等到65岁以后。对于参加介护保险但不满65岁的老年人,如患有早期痴呆、脑血管疾患等15种疾病,可以享受介护保险服务。《介护保险法》明确表明护理照顾老人的责任在于社会,而不在于家庭,由此而规定子女照顾病卧的父母,可以依法领取一定的报酬。同时,改变了各地为政的倾向,实现全国统一,无论老人居住在何地,无论是在家里还是机构,都可以按照身体状况,评估后得到相应的护理服务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