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企业在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建议企业在履行民主程序的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一、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企业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代表其已知悉并理解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
二、若规章制度内容不多,则可在公告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拍照留存公示记录。
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发放员工手册,并保存员工手册的签收记录。
四、若规章制度内容过多,不宜在公告栏进行公示的,可开展专门的制度培训,保存员工的培训签到记录,并将员工记录的培训内容和学习记录存档。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