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怀疑是最高的司法证明标准,也是刑事案件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证据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强度,决定了一个人是否可以被认定有罪。
与很多人的直觉相反的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提出,并非人为地创设一个高证明标准,并以此来严格约束法官裁判权力,恰恰相反,它的出现,使定罪标准从非理性的、道德上无法适从的高度降低到一个理性的、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标准。
法官对认定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有罪,进而剥夺其自由乃至生命,不可避免存在道德困境。司法证明存在固有局限,不可能如神一样全知全能。法官做不到像神一样全知全能,却要像神一样生杀予夺,道德困境就此出现。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出现,指明了法官走出道德困境的道路。只要证据足以得出有罪结论,没有能够站得住脚的理由推翻,那么就应该采信这一有罪结论。
法官自此不必再给神灵一个交代,而只需给证据规则一个交代。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出现,本质上是对刑事证明标准的合理化、科学化降低,缓解法官的道德困境,使法官作出有罪判决时不必背负道德枷锁。
什么程度的怀疑是合理怀疑?合理怀疑又是多少个怀疑累加的结果?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但从防御的角度讲,显然是多多益善。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铺开以前,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辩护人都是这么做的。
认罪认罚铺开以前,辩护人通常会把案件所有的问题发掘并呈现,哪怕是少个签名漏个登记这样貌似没什么实际意义的问题也要毫不留情面地指出来。
一个理由很现实,当小问题累加到一定程度,或许就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化学反应,有利于案件。如果问题累加到足以使法官对证据产生系统性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或许就会引发法官的道德困境,进而传导到定罪量刑上。在认罪认罚铺开以前,挑毛病、多挑毛病,虽不敢说一定对辩护有帮助,但至少是安全无害的。
另一个理由很飒,颇有些侠之大者为国为民的情怀。律师就是要敢于提出问题,尤其是要敢于指出法律实施和执行中的错误问题。如果连律师都不提,又有谁能提?就是要提,就是要当庭提,就是要让犯错的人难堪,这次难堪了下次他才有可能改。积跬步以至千里,一提二提三提,你提我提他提,环境或许就会改变,法治或许就会进步。
辩护人是天然的“反对者”,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独立于被告人的辩护权。哪怕被告人本人认罪,辩护人依然可以独立就案件的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挑案件的毛病,为被告人争取宽宥,这是刑事辩护的空间。辩护人挑案件的毛病,挑的多了,兴许司法机关能够改正,这是刑事辩护的价值。
我想,大多数刑事律师都追求成为一个对社会有正面贡献的人,辩护有空间,工作有价值,兼能养家糊口,是大多数刑事律师坚守这份赚钱不多,风险却很大的工作的初心所在。
然而,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认罪认罚都正在迅速挤压刑事辩护的空间,消灭刑事辩护的价值。
之前,是否“认罪”本身就是一项待查事实,法庭必须通过审慎的法庭调查,证据对比来认定被告人是否真的认罪。现在,“认罪”成了一项流水化作业,法庭只需要审查“认罪”的程序是否有问题。庭审的关注重点从对事实证据的调查退化成了对认罪程序的调查。只要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就扫清了进行有罪判决的所有障碍,既包括证明标准上的障碍,也包括道德上的障碍。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事实上正在从排除合理怀疑再次降低为排除受迫认罪。
制度既然被设计成只需关注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签订的模式,就很难指望法庭会对除此之外的事感兴趣。看到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为何法庭会对认罪认罚模式下仍然不懂得“闭嘴”的辩护人如此反感。
没有了开口反对的空间,就无法扮演反对者的角色。刑事辩护的空间和价值自然受到极限挤压。辩护人再也无法通过反对来为被告人争取利益,再也无法通过反对,来为法治建设贡献一丝丝力量(哪怕本就是蚍蜉撼树)。
认罪认罚制度铺开以来,围绕着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还能不能在庭上“说话”,展开了激烈讨论。不过在我看来,能不能“说话”已经不重要了,就是让你说,也得有人听才行啊。毕竟认罪认罚模式下,只要具结书是自愿签订的,庭审就立即进入了垃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