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出借人的出借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了吗?出借人的主观意向,只是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益,减少通货膨胀压力,为了获得比银行多一点的利息;客观上看到国家鼓励和支持网贷金融创新和发展,向P2P网贷平台出借资金,这也为违法犯罪网贷平台提供了可操作的资金。这正是那认为出借人是参与人的第二个理由:认定没有出借人提供的资金,就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这引起了出借群众的强烈不解。有一位道道宁网友发微博说得好:“同理可得:印度德里强奸案的女孩是强奸参与人,被恶狗咬伤是被咬参与人,被偷是偷盗参与人,被抢的是抢劫参与人,被杀是杀人参与人……总结两人字:活该,原因两个字:弱者。”如何认定参与人?衡量是否是参与人,应该看出借人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这是检验“参与人”的唯一标准。
那么为什么出借人没有违法呢?《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分解来说,一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三是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网贷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24164、4165号民事判决,借款人分别为冯某某、梁某某。在某网贷平台两人借款金额均为101000元,而被坐扣服务费达31000元,贷款人实收70000元。最后法院判定借款人冯某某、梁某某以实际收到本金70000元为基数还款,且综合费率不超过24%。那么某网贷平台给出借人的利息是多少呢?我们以一年期为标准,达到9%左右,平台自收各种费用达到21%。出借人出借资金数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少还的6%就理应由人人贷公司来自行承担。
也许因为出借人是合法参与人身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要求,在财物追缴和权利保障上,要“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等。”
即使这样,虽然最大限度保障了出借人财产权,但出借人的名誉权却没有到尊重。参与人这顶帽子,不但压得出借人喘不过气来,也让社会各界对出借人另眼看待。他们认为,出借人是为了追求高收益,才出借了资金,是客观上支持了非法集资者违法犯罪;甚至有的借款人兴灾乐祸,打出人“辛辛苦苦借的钱,为啥要还?”和“反暴力催收”等口号在这种氛围下,使清零后的网贷平台催收难上加难,出借人资金返还更是遥遥无望。而据公开的数据显示,到2020年末,全国被立案的P2P平台已经超过了846家,其中定性为非法集资的不知还有多少家,出借人在“参与人”的这一“光环”下,成为这场金融风波的最大牺牲者,将饱受到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打击,他们盼望着早日摘掉“参与人”这顶帽子,因为他们真的没有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扮演这个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