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
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 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 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
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
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
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
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
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划重点
企业支付利息税前扣除,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利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债资比,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
3、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不合理的利息支出
4、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