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甲提供同案犯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属于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不成立立功。
B项,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是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
C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了使犯罪分子“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丙的父亲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为丙成立立功。
D项,协助抓捕犯罪人,可构成立功。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犯罪后的新信息,例如,新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才可能构成立功。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这些信息都不属于犯罪后的新信息,不构成立功。因此,题中丁不构成立功。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