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民法典之前订立公证遗嘱,民法典后订立其他遗嘱,应以哪个为准?

GUIDE

本期问题

我们知道,民法典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而在民法典之后,公证遗嘱不再具备最高效力,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但如果公证遗嘱在民法典之前订立,而其他遗嘱是在民法典之后订立,哪份遗嘱才是有效遗嘱呢?


最近我们接到了很多遗嘱相关的咨询。其中有两个问题,最具代表性,争议也比较大,第一个是“公证遗嘱和其他遗嘱都订立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内容相抵触,如果遗嘱人是在民法典之后死亡,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第二个问题是“公证遗嘱在民法典之前订立,其他遗嘱在民法典之后订立,内容相抵触的,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这两个问题背后,其实是法律适用问题,哪种情况该适用旧的继承法,哪种情况该适用新的民法典。

答案是,第一种情况要适用老的继承法,以公证遗嘱为准;第二种情况要适用新的民法典,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今天,我们要跟大家聊的话题就是:老人先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又订立了内容相抵触的其他遗嘱,那么老人死亡后,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回答上面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看两份遗嘱分别是什么时候订立的?以及老人是什么时候去世的?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是适用老的继承法还是新的民法典。

第一, 如果两份遗嘱都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也就是2021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老人也是在这之前去世的。那么毫无疑问,要适用旧法,也就是原来的继承法。依据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因此,无论其他遗嘱是在公证遗嘱前面还是后面订立的,都以公证遗嘱为准。

第二, 如果公证遗嘱和其他遗嘱都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后订立的,那么毫无疑问,要适用新的民法典。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备最高效力。如果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要以时间最靠后的那份遗嘱为准。所以,这时候,就是最后一份遗嘱具备法律效力。

其实最难的是下面两种情况:

第三, 如果两份遗嘱都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订立,但是老人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去世的,要以哪个为准呢?

我手里就代理了这样一个案例。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一方认为,立遗嘱这个法律行为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该适用老的继承法;另一方认为,遗嘱是在老人去世时生效的,而老人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才去世的,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

那么到底哪一方说的对呢?现在我要明确告诉大家,第一方的观点是对的,立遗嘱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决定了适用哪一部法律。既然两份遗嘱都是在民法典之前订立,那么就要适用老的继承法,以公证遗嘱为准。

第四, 还有一种最难的情况是,公证遗嘱在民法典之前订立,但是最后一份其他遗嘱是在民法典之后订立,老人去世后,应该以哪个为准呢?好在这个情况虽然最复杂,但是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之前订立公证遗嘱,民法典之后又订立了新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其死亡后,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那么这个最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既然最后一份遗嘱在民法典之后订立,就适用民法典,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法律适用的问题很复杂,但只要大家记住这个规律,就简单了,那就是:

最后一份遗嘱是在什么时候订立,就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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