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里,分享了《民法典》实施后对现行《婚姻法》的变化。
其中对我们最大的变化就是增设了30天离婚冷静期,今天我们聊一下,有关《民法典》对现行《继承法》的变化。
《民法典》增加了遗嘱的种类,除了现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外,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同时还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另外一个明显变化就是改变了公证遗嘱的江湖地位。
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并且只能通过公证遗嘱来改变。
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要撤销公证遗嘱,需要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或撤销公证遗嘱。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所有的遗嘱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进一步的强调了遗嘱自由。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再也不是王炸,公证遗嘱跟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我们可以自由的选择任何一种遗嘱的形式。
只要形式和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时为了保险起见,立遗嘱前后,最好咨询一下律师等专业人士,确保遗嘱合法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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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公证遗嘱,我最近刚刚结案了一个公证遗嘱继承的案件。
公证遗嘱的继承人是梁阿姨,被继承人是梁阿姨的父亲。
梁阿姨已经年过六旬,遗产是梁阿姨现在住的房子,也就是原来登记在梁阿姨父母名下的房子。
五年前梁阿姨母亲去世,梁阿姨父亲便拿出两份公证遗嘱:一份是梁阿姨母亲的,一份是梁阿姨父亲的。
两份遗嘱的内容都是约定将自己名下1/2的房产份额由梁阿姨继承。
梁阿姨还有一个哥哥,哥哥一家不在上海,所以梁阿姨父母一直跟着梁阿姨一家人生活。
梁阿姨的父亲担心自己的年纪越来越大,脑子会糊涂,便把两份公证遗嘱都提前交给了梁阿姨保管。
并且日后若梁阿姨母亲去世,梁阿姨母亲的房产份额将会过户到梁阿姨夫妇的名下。
两年前梁阿姨父亲过世了,梁阿姨手里虽然有父亲的公证遗嘱,却不能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那么问题是出在哪里呢?
问题一,梁阿姨父亲的公证遗嘱约定的是将自己名下1/2的房产份额由梁阿姨继承,但现在房产证上梁阿姨的父亲只有1/3的份额。
房产交易中心没办法直接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办理过户,要求梁阿姨父亲的所有继承人都要到场或者办理一份梁阿姨父亲的死亡公证。
所以无论怎么处理都需要梁阿姨父亲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起配合。
问题二,梁阿姨的哥哥,在母亲后、父亲前过世,有一个独生女。
由于哥哥全家一直在外地,梁阿姨的侄女跟梁阿姨也很少有来往,又因为涉及到财产问题,不愿意配合梁阿姨来办理公证或是过户。
后来干脆不承认公证遗嘱的效力,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梁阿姨父亲的遗产。
梁阿姨觉得都是一家人,也愿意适当补偿侄女一部分现金,但不能接受按照法定继承去分割父亲的房产。
其实,虽然这套房子登记在梁阿姨父母的名下,但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的房子。
拆迁安置时需要支付部分现金,都是梁阿姨夫妇出的钱。
梁阿姨父亲曾在公证前手写过一份家庭协议,交代了为什么将房子留给梁阿姨的前因后果。
一是因为是梁阿姨夫妇出钱购买的,另一个原因是两个老人是由梁阿姨负责养老送终的,而且当时梁阿姨夫妇以及梁阿姨哥哥夫妇都有签字确认的。
后来梁阿姨拿着手中的公证遗嘱咨询了很多机构都没有办法解除,这件事情就一直耽搁下来了。
直到去年梁阿姨的丈夫突然生了一场重病,梁阿姨觉得事情不能再拖下去了。
他们年纪大了,如果现在不处理清楚,后面就更说不清楚了。
最后,梁阿姨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全权委托我来帮她处理公证遗嘱继承的事宜。
其实梁阿姨在委托我们代理之前,也咨询过其他律师,但是当时律师告诉她,公证遗嘱是无效的,所以房屋过户的事情就这样被耽搁了两年多才来办理。
其实关于公证遗嘱效力问题,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争议。
由于梁阿姨父亲的遗嘱约定遗产份额是1/2的房产,虽然跟实际1/3的房产份额不一致,但遗嘱形式是合法的。
而且遗嘱约定继承的财产份额大于实际继承的财产份额,所以遗嘱里面针对实际需要继承的财产分割部分仍然是有效的,对于实际遗产以外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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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前面梁阿姨遇到的两个问题,在这里给大家一一分析一下。
第一个问题,梁阿姨父亲份额比立遗嘱的时候减少了,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房产交易中心因为是形式审查,所以审慎起见。
由于公证遗嘱处分的遗产份额与实际遗产不一致,为了防止纠纷,他们不直接办理过户处理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确实增加了梁阿姨继承遗产的成本。
第二问题,梁阿姨的侄女要求法定继承,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为在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不可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除非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才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
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前期准备材料、立案、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梁阿姨按照公证遗嘱继承了父亲的1/3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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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阿姨案子结束后,又来找我咨询立遗嘱的事情。
这次需要立遗嘱的是梁阿姨夫妇,虽然他们只有一个独生子,但依旧想立下遗嘱,为今后做打算。遗嘱主要是想说明,如果夫妇两人有一人先去世,则由另一方来继承对方的遗产。
梁阿姨虽然没有明说,但据我了解是因为儿媳妇对儿子管的比较严,对老人照顾又少。
所以梁阿姨夫妇害怕一方先去世,对方没有人照顾,所以决定把财产留给对方,这样对其中一方日后的基本生活也有了一定的保障。
虽然我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商事纠纷居多,但是每次代理家属纠纷,都会让我对生活有更多的思考,更加了解人性,更加反思自己,同样也更加热爱生活。
人简单、事简单,人事不简单;生简单、活简单,生活不简单。
我们能做的就是不要去考验人性,自先沉稳,而后爱人。
多读点书、多懂点法,安排好身前身后事,为自己和子女留足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