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到商品经济实现必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就是消费经济阶段。
通常所说的消费经济,是消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指的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在消费过程中结成的经济关系(即消费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消费关系的主要内容,从微观来说,包括不同居民集团以及不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各自所处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体现了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方式等方面的差别和联系及其发展趋势;从宏观来说,包括社会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方式等方面各自的发展和规律性等。
与之不同,本文中所指出的消费经济,是从经济的本质提出的。
前面的章节曾指出,几乎一切的人类行为都是围绕生存生活这一核心目的展开的。从时间概念上来说,人类只有过去与未来,现在只是人们一厢情愿的概念。过去已成过去,已成定局,只有未来可期。所以,最终得出结论,未来的生存生活的保障问题才是人们最为核心关切的问题。
经济的本质是社会组织形式,是人类保险行为的具体体现。因此,所谓的消费经济,也就必然具备消费的本质,即可以称之为消费保险。
当然,也正是如此,本文中的消费经济就是以消费保险为基础的。
提到消费保险,不得不提的一位前辈就是凌恒淦先生,他是消费股权论以及消费保险论的首创者,也是在这方面横亘东西方独一无二的先驱。
顾名思义,消费经济做为一种经济形式,必然是一种通过人们的消费行为即完成的保险形式。也正是如此,消费经济就是人们通过日常消费行为即可实现的社会组织形式。
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中,无论是以货币经济为目的,还是以积攒更多的个人财富为目的,其必然要通过商品经济活动才能实现,最终必然要归结于商品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或企业,无论凭借什么样的技术、能力或能源聚集了多少财富,必然都是在与最终的消费者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从而可以说,商品消费发展阶段中,商品消费者才是最为重要的一环。没有商品消费,就无所谓商品交换,商品生产也就无法持续,更无所谓做大做强聚敛财富。
如上所指,消费经济也正是这样提出的:如果说某一企业,并不是隶属于某个人或某一些(企业股东),而是能够代表消费者自身利益的主体,那么这一企业的盈收利润必然隶属于所有消费者所有,即可通过消费比例分享利润分红;进一步,如果说这一企业的分红方式并不是直接以货币的形式兑现,而是以消费保险的形式使所有参与其中的消费者进行联保,这一企业是不是又融合了当代保险企业的职能?
笔者将这一企业形式称之为消费者自营体,在后面的章节还会有具体分析。
只要对这一企业形式进行合理运作,那么这一企业完全可以分化出不同的职能,尤其是承担起人们从根本上所需要的保险职能,从而成为消费经济的运作基础。